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从经典案例电车难题说起
电车难题是哲学史上一个颇具争议和思想论战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思考,其大致内容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到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就会撞死五个人,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另一条岔道上,而这样就会撞死另一个人。①对于这个问题,从道德角角度和法学角度的评价会大大相径庭,究竟采取哪种价价值判断似乎都有理论基础础,追本溯源,对同一个案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原因便在于评价角度不同。。在这里,笔者想到另外一一个取材于中国古代名著《《水浒传》的故事鲁智深拳拳打镇关西,从民众所谓的的真理、正义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认可可甚至弘扬,从法学来分析析,这种行为必然会得到否否定性评价。这又再次回到到哲学发展史上诸多学者不不断争论的问题,即法律与与道德有无同一性的问题。。
二、苏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观点的提出
古希腊哲学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论和言论自由,被雅典贵族族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项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终经经过投票表决,判处其服毒毒自杀。在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
朋友和学生们们买通了狱卒,希望苏格拉拉底逃到国外,但是被苏格格拉底严词拒绝,当着弟子子们的面他从容服下毒药。。苏格拉底在临死前表达了了自己不选择逃亡的原因::不管判决我死刑的法律是是否是公正的法律,无论我我的死刑判决是否是正义的的判决,最为一个雅典公民民,我都必须遵守。也许法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甚至至出现错误,但是只有每一一个人都在内心遵守法律,,只有在每个公民都实际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法治才才有了保障,这样才能称得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国家。苏苏格拉底认为,从这个角度度上来说,自己的死是城邦邦法律的遵守,是对法庭判判决的尊重。
苏格拉底对对于法律的陈述,对于法律律的尊重很值得后世敬仰和和学习。但是他对于法律的的理解也存在着遗憾。尽管管一个国家的法律需要每一一个公民的遵守,但是如果果这项法律本身就是邪恶的的,非正义的,这样的法律律便不再能够称为法律,这这样邪恶的法律也就不值得得遵守。苏格拉底的文明之之光、自由思想虽然对于法法律的理解已经很深入,但但是如果他能意识到这一点点,或许会对法庭给自己的的死刑判决有着新的理解,,或许也就不会出现“苏格格拉底之死”的悲剧。这样样的邪恶的法律不能成为法法律的观点便是自然法学派派“恶法非法”的观点。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是是否为恶法,是需要判断其其是否恶,而法律的善恶并并不能在法律一开始公布时时或起草时就表现出来,更更多的时候会在法律实行本本文由论文联盟
http:://收集整理中逐渐体现现出问题。所以,到底是不不是恶法在法律公布时还是是未知数,究竟何时会确定定也很难准确说明,这样就就会在长久时间内让法律到到底是不是恶法,能不能称称得上是法律
这个问题而处处于未知状态。笔者相信,,这也是自然法学派不想看看到的。而与之相对立的实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点“恶法亦法”但“恶法勿勿守”的观点似乎可以解决决这个问题,但是也存在着着自身的不足,并被自然法法学派所批判。实证主义法法学派排斥法律与道德的同同一性,尤其以凯尔森的纯纯粹法学最为极端。
三、、凯尔森和他的纯粹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极端端
作为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的重要思想,凯尔森的纯粹粹法学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位。凯尔森在纯粹法学的观观点中简明扼要的提出:把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出去。②凯尔森认为,在以以往对法学的评价中,总是是过多的将法律与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学结合在一起,这样会让法法学失去其本有的特征。同同时,这种“搅合”总是在在过去的阶段中鲜少受到批批判。同时,凯尔森在方法法论上的目的并没有止于消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的和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他他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因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的目标。对于此,,凯尔森分别从以下几个方方面进行论述:
纯粹法学学的理论基础
凯尔森认为为,纯粹法学的性质首先体体现在它所追求的“纯粹性性”。对于纯粹性的认识,,凯尔森的意思是,他以实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把非法法律因素排除在法学的研究究范围之外。③对此,凯尔尔森
做了两步重要的工作,,一方面,他将法律与传统统道德相分离,这样法学就就可以区别于伦理学、政治治哲学和正义哲学。此外,,凯尔森将社会因素和心理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之外,这样,法学就可以区区别于关于社会事实的研究究以及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研究。
凯尔森定义下的纯纯粹法学是实在法的一般理理论。他把纯粹法学的目的的唯一地设定为描述实在法法,并注意区别法律是什么么与法律应当怎样。纯粹法法学注重研究“法的实然””,而不是“法的应然”,,回答的是“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成为法律““,而不是”法律应当怎样样“。④在这一点上,纯粹粹法学和一切政治理论、正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都不不同,“法律问题,作为一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术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问题。”⑤
对“何为正义义”的理解
为了反驳自然然法学派将法律与道德或者者正义等同起来,使法学沦沦为某种意识形态,变成某某种社会秩序的辩护工具。。凯尔森通过“何为正义””这个问题的论述来表达自自己的反对观点。他认为对对于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的论述是自古就存在的,也也有很多人绞尽脑汁去想这这个问题,也有很多思想家家专
法律与道德门为此钻研,但是这个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答案。。凯尔森认为人们一直没有有得到答案的原因在于正义义本身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判断,是主观的、相对的,,不存在客观绝对的价值标标准。同时,每个
人对于正正义的理解会存在天壤之别别,不同阶级、不同信仰、、不同生活背景、不同社会会地位的人的正义观会存在在本质区别。而法律理论无无法解决何为正义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无法法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回答的的。由此,凯尔森例证了法法律与道德的评价必须截然然分开的观点。他认为不存存在绝对正义,而相对主义义正义观就可以理解为合法法条性。正义就是把某个一一般性的规则确实适用于据据其内容应当适用的一切案案件。
基本规范是同一法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得以有有效的终极渊源
凯尔森认认为,排除了道德等其他因因素的评判,在法律体系内内部本身就有规范是否有效效的评价标准。对于一个行行政命令而言,只要它符合合法律规范就是有效的;对对于一个法律规范而言,只只要它符合上位法或者效力力范围更高的法律规定,它它就是有效的;任何一部法法律规范,只要符合宪法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任何一一部宪法只要得到先前制定定的一部宪法的授权就是有有效的。而一部宪法是一个个国家制定的第一部宪法,,那这部宪法并没有可以使使其使其取得效力的实在法法渊源,凯尔森便提出“基基本规范”这样一个概念,,他认为基本规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