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是一致的。所以就有了对同一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为统治阶级服务,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社会规范,它更多的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生作用,它具有普适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人们对此进行调适,使道德的发展部与法律规范相背离。将社会主义的法制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人类,冲突;现象;原因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
(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3)
(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4)
( 一)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4)
(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4)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5)
(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5)
(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 (6)
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 (7)
(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7)
(三) 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9)
参考文献 (10)
法律与道德
致谢 (12)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①。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对人及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性,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体验压力和外在的道德舆论压力和鼓励发生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②。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
①舒新城、陈望道等.辞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6页。
②庞德.普通法的精神【J】.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5页。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虽然法律与道德殊途同归,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人们往往重视法律而忽视道德,而两千多年“以德治国”的传统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一整套道德观念的传统文化又常常使我们的内心、我们队事物是非,好坏的评判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这种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引起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一)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现实生活中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返还债务行为;多角恋爱问题;看见坏人坏事不见义勇为行为;对盲人过马路的放任不管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炒房者的行为等,都表明有些现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范的,但它们并不符合道德。(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兴起的民间反扒队伍,他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在人流量比较密集,易出现扒手的地方义务反扒。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被大多数众视为英雄,各地纷纷效仿,南京、太原、广州等地纷纷成立反扒大队,以至于有大学生上街反扒被扒手杀害的恶性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法学
家们普遍认为,这种反扒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还有如民众私下拘禁和殴伤小偷、妇女改嫁导致子女拒绝赡养等。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看,私刑处罚小偷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问题是,这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在广大民众当中得到了广泛的同情与支持。此外,打老婆、用暴力手段管教子女造成一定人身伤害的行为;无可奈何的父母击杀杵逆不孝并危害四邻的不法之子等行为,往往并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相反还会得到许多同情甚至支持。(三)既不违反法律也不符合道德的空白区域。
如一小部分人十分推崇的“”、“”“婚外情”等。对于这些现象大多数人会觉得与自己无关,但我们成为受害人的时候却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导致道德教化追求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对立与冲突。道德是有社会公德、理想人格等高低层次之分的,其追求的是一种无私、奉献、仁爱等的高尚境界。而法律就会少去很多人性化的东西,它对事不对人,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对此,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的较为严重
的恶行”。③这种按普通人道德水准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道德的追求是“圣人”境界,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道德标准是“圣人”标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达到的,它的存在旨在为人类的崇高追求树立一个标杆。《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君子存之,小人失之。”意思是,人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只那么一点点,君子能够保存住这一点点,而小人则不能④。这样一来,要么做君子,要么做小人,别无选择。而做小人就等于做禽兽,这就把人逼到做君子这一条道上了。但问题是,君子的标准太高了,远非常人能达到。如果硬要逼人们,只会导致“伪君子”的产生。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倡标准较高的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人的思想实际状
③王明忠.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M】.北京:北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6页。
④杨伯峻.白话四书【M】.湖南: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16页。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