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心得体会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由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构成的。”(引自马明哲)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普遍实行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那么,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就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国家与社会就会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公民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两者互相依存关系密切,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行为规范系统、运行良好基础。这一现象能够促进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应当树立正确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理念。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具有指引和规范价值作用,能在正确处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中引导司法工作者积极作为,依法公正地行使法律职权。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一个国家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工作者应具有正确的法律素养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负责,在行为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作出各种可能的应对,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社会作用相统一。它表现为司法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态度,也
反映了司法工作者职业精神的具体表现。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充分发挥其职业功能。它包括对法律和宪法等国家根本法精神的认识、对法理和道德知识教育与培养、对个人道德行为规范和个人素质修养等。其中包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以和谐愉快为目的进行诉讼活动和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树立良好法治观念,遵守法律并接受监督;正确对待司法地位、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等内容。只有通过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强化这些方面观念认识和实践行为规范,才能增强其对法律规范及其作用的认识,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办案的能力水平。
二、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司法与行政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矛盾,并具有一定规律性,司法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机关提供的职权,对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制裁惩罚和教育。但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范围的相互协调和制约状态,行政机关不能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应加强协调和制约。由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公共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司法机关还可以充分利用行政法律与道德
执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定规律性作用。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环境影响大,也可能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调整不同情况下使用的手段,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效果而忽视协调功能。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行政间相互关系。合理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并不是机械地对立起来而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逐步改进。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应该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遵守相应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准则及职业行为规范;积极践行公正司法理念而不断完善自身道德思想及行为;切实增强自己作为一名法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人民众内心行为规范的总和。”(引自马明哲)“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共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引自马明哲)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公民道德和法律职业伦理两种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要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分析:从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公民道德是一种内在、普遍、特殊及必然成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社会道德情感;法律职业伦理则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一个特殊性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体系。二者相
辅相成,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实现其自身目标所必须遵循并能够发挥作用的精神动力。从公民价值维度而言,法治就是以人为核心而不是以人为核心进行立法活动。而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道德行为则是公民为自己意志自由行动做出的个人选择所决定而并非由法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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