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律与道德"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
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
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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