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税率是多少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4、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抵扣期限进行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此票在非试点地区使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一)、(二)项发票的,应在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凭证,要在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5、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日期判断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之前开具的,则仍按原有规定抵扣,即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包括)之后开具的,则不能抵扣。因为规定从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包括)起,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请掌握各试点地区的开始试点实施日期: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相反,如果从非试点地区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判断该发票为非法发票。
因铁路运输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票据仍按原规定要求办理。
7、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抵扣,即不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就好比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抵扣进项一样道理。
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印发“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下发之前使用国税通用代替。
8、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划线部分内容详见问题10进行理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注:上述发生非正常损失下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仅仅包含“交通运输业服务”一项,其他项目不用转出(事实上也很难计算划分)。
9、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如何抵扣?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的,而是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均填开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价税合计金额并按规定的扣除率(7%)计算扣除。申报时填列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的“金额”、“税额”要经计算而得。
10、购入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等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11、营改增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营改增纳税人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2、原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有什么差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除上述⑴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有什么区别?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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