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宗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2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兵于红霞肖玉生 
【审理法官】张兵于红霞肖玉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宗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羽;唐渊;李德康 
【当事人】朱宗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羽唐渊李德康 
【当事人-个人】朱宗明唐羽唐渊李德康 
【当事人-公司】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成军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赵怀龙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成军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赵怀龙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成军赵怀龙 
【代理律所】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宗明 
【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羽;唐渊;李德康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蜀广建工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首先,唐庆元在借款时向朱宗明出示的蜀广建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事项为签订合同,并“禁止以公司或项目的名义进行借贷",朱宗明对该内容应当是知晓的,否则,只能认为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其次,借条载明的借款人为唐庆元,李德康签署的意见也是“为唐庆元担保此款按实归还";没有证据证明蜀广建工公司是借款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唐庆元有权代表蜀广建工公司对外借款或唐庆元对外借款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所借款项打入了蜀广建工公司员工梁巧东的账户并用于了案涉项目,但打款是受唐庆元指示,不能以此改变借款主体,故蜀广建工公司不应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转委托表见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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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蜀广建工公司是否
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首先,唐庆元在借款时向朱宗明出示的蜀广建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事项为签订合同,并“禁止以公司或项目的名义进行借贷",朱宗明对该内容应当是知晓的,否则,只能认为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其次,借条载明的借款人为唐庆元,李德康签署的意见也是“为唐庆元担保此款按实归还";没有证据证明蜀广建工公司是借款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唐庆元有权代表蜀广建工公司对外借款或唐庆元对外借款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所借款项打入了蜀广建工公司员工梁巧东的账户并用于了案涉项目,但打款是受唐庆元指示,不能以此改变借款主体,故蜀广建工公司不应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关于唐羽、唐渊放弃继承是否有效的问题,唐羽、唐渊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朱宗明关于放弃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朱宗明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上诉人朱宗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46:2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朱宗明曾雇佣被告李德康为其务工,双方相识,后李德康为案外人唐庆元务工。被告唐羽、唐渊系唐庆元子女,唐庆元在本案借款前,已与其妻子离婚。    2018年5月24日,剑阁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蜀广建工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蜀广建工公司中标包括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等土地整治项目,中标价:下浮5.19%(投标报价按财政评审的施工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性费用下浮)。5月30日,蜀广建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唐庆元办理该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签订事宜;注: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仅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后生效,本授权委托书限权限范围内一事有效。禁止以公司或项目名义进行借贷、承诺、担保以及签署合同等事宜(公司另行授权除外)。2018年6月4日,蜀广建工公司与剑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6月5日,唐庆元与蜀广建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蜀广建工公司将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交给唐庆元组织实施,工程总价约为1447.98万元。唐庆元因施工需要资金,经李德康介绍,向原告朱宗明借款。2018年6月25日,唐庆元携带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收款账户函与原告协商借款,原告查看后同意借款。唐庆元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宗明现金人民币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此款用于剑阁义兴乡土地整治项目,请将此款转至该项目施
工单位指定个人账户:(梁巧东工商银行),注:此款转入账户以公司提供的盖章账户为准;此款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如不能归还,按每月2.5万元(贰万伍仟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且利息按月支付);此款还款至朱宗明农行账户"。被告李德康在该借条上书写:“本人为唐庆元担保此款按实归还,如出现借款纠纷,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监督此款原账户退回)"。当日,原告向梁巧东工商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2020年6月18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其诉请。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朱宗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蜀广建工公司、唐羽、唐渊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依法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李德康履行催收义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唐庆元借款时向上诉人出示了加盖蜀广建工公司公章的收款账号,明确借款是蜀广建工公司所借,用于蜀广建工公司承建的义兴乡土地整理项目,相关款项是汇入“梁巧东"的账号,唐庆元是代表蜀广建工公司借款,蜀广建工公司系借款主体,应由蜀广建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唐庆元代表蜀广建工公司借款,即使唐庆元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也构成表见代理;蜀广建工公司收到该款后,未对款项来源提出异议,且该款用于义兴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追认;唐庆元作为蜀广建工公司在义兴乡土地整治项目的负责人,
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借款应由蜀广建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未查清唐庆元的遗产,唐羽、唐渊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应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上诉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上诉人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合同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朱宗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民终21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军,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10000586481728R。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龙,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