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规范,保护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停车收费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停车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政策,具体实施由交通执法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法乱纪,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形
成合力,共同推进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于停车收费的认知,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公示于停车场出入口等显眼位置。
第九条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机动车类型、停车时长、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条 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统一,不得存在重复收费或错位收费现象。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应当按照时长计费,办理入场停车后,离开停车场前,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公示,提前通知停车场用户。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应当确保收费人员操作规范,不得进行超收、漏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驶入停车场后,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缴纳停车费,应当主动向停车场经营者报备,经确认后予以免费通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收费岗位,配备专业的收费人员,确保停车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收费岗位应当设置在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或其他显眼位置,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
第十七条 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保持礼貌、热情的服务态度,并详细告知车主停车费用和缴纳方式。
第十八条 收费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为车主出示电子收费凭证,并留存相应的收费记录。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留收费记录和电子收费凭证,便于车主查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停车场内的收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收费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停车行为进行监视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内的收费设备应当采用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专职、兼职的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停车收费、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停车场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对停车场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停车场收费情况,确保收费情况的透明和真实。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停车场内的秩序维护工作,对于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内的环境整洁,加强垃圾清理和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调查。
第三十条 無証証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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