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皋价发〔2014〕191号 市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市场调查基础上,结合周边城市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二、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1。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五、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六、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八、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执行期间若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九、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详见附件2),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小区。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如收费标准高于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如低于新标准,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执行。 附件: 1、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 2、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如皋市物价局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1: 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
附件2: 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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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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