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丹阳市交通局和价格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通过明显的标识、告示牌等方式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并及时更新,向车主提供明确的收费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收费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确保停车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车费用收取
第七条停车费用按照停放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
第八条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免收费用。
第九条停车费用应当在车主停车结束后的10分钟内结算,如果超过10分钟,进入下一个计费周期继续计费。
第十条经停车场经营者确认的充值卡、月卡、季卡、年卡等停车凭证,车主可享受相应的停车费用优惠。
第十一条停车费用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车主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违规停放处理
第十二条车辆违规停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占用其他车辆停车位;
(二)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费
(三)停放超时;
(四)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当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劝导车主进行整改,如果车主拒绝整改,应当进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
(二)扣除车辆相关停车凭证的有效期;
(三)暂扣车辆;
(四)将违规信息上报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停放拖车的措施,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
第四章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扣除停车凭证、暂扣车辆等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车主对于停车费用、违规处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向车主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二)未按规定提供停车费用优惠政策;
(三)未按规定劝导车主整改违规停放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并吊销相关停车凭证: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停车费用;
(二)拒收合法支付方式的停车费用;
(三)擅自对车主停车进行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丹阳市交通局和价格监督管理局所有。
注:此为虚构的文章,仅用于模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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