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运营的有序进行,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依法向停放车辆主办方或停车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第三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以包括时间收费、次数收费和包月收费等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场等级、停车场服务设施、区域经济实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置固定收费岗亭,并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形式收取停车费。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解释。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提供有效的交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等。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岗亭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停车车辆能够顺利缴费并离开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有效的计费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每辆车辆的停放时间和收费金额。
第十一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及时为驻停车场车辆提供发票和收据。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指定特定人员负责发票和收据的保管,确保有效的开票和结算工作进行。停车费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时间、退费办理程序等信息,便于停车车辆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停车场计费系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停车费计算、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随时提供计费信息查询服务,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投诉。
第三章收费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若停车车辆对停车费有异议,应及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车辆主办方的申诉,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若车辆主办方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若投诉处理程序中,停车车辆的异议得到认可,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应的退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隐瞒收费标准、虚报停放时间等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