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
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停车费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
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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