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停车楼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场所的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条件、停车资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在市政府上公布,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按照时段、车辆类型、停车时长等因素进行差别化收费,收费标准和内容应当通过停车场入口、出口明示告知。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场所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场所市场经营者应当在进入停车场的道路上设置明显标识,提示机动车驾驶
人该停车场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进入停车场后,应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缴费。未按规定缴费的,属于违规停车,停车场市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停车场市场经营者应当采用科学计费方式,确保计费准确。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收费员,确保收费过程规范有序。
第九条停车场市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收费站,并安装收费设备,实现电子化收费。同时,应当配备相关监控设备,确保收费过程的监督公正。
第十条停车场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收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收取停车费用的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窗口,确保收费员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流顺畅。
第三章执法监管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场所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费
标准的公示情况、收费设备的运行情况、收费清单的提供情况等。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市场经营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场市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包括、拖移车辆等。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对停车场市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特殊车辆和特殊情况,停车场市场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免费停车场应当公示免费时间、免费范围等相关信息,并确保免费停车场秩序正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停车费
以上是对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详细规定。通过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停车场市场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推动城市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同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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