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28
【字 号】大价发[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为的通知
(大价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各经营性停车场: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2]2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办证范围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所有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和新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到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其它区、市、县、先导区内的经营性停车场审核办证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二、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
  2、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按规范要求施划清晰的标识、标线;
  3、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收费公示牌;
  4、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停车场专用计时器具;
  5、占道停车场收费人员应着经营公司统一服装并佩戴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
  三、核发《收费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停车场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停车费  3、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4、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停车场标识、标线图片资料;
  5、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副本;
  在政府未出台停车场前置审批规定之前,新设置的停车场除提供上述2-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占道设置的停车场需提供交警部门和城建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
  2、采取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经营的停车场,应提供委托合同或承租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3、使用经营场地或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4、经营场地涉及共同权益的应提供与共同权利人签定的协议书;
  5、封闭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6、审核办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审核办证程序
  1、经营单位按新的收费标准填写“申请收费许可证登记表”(此表可从大连市价格信息网直接下载),并同时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人员审核所提供的材料;
  3、公共场所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和新设置的停车场须现场查验是否符合审核办证条件;
  4、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中: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需经财政部门登记确认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审核办证时间安排
  1、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室内(地下)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审核办证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2、封闭住宅小区停车场审核办证与物业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物业收费年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⑥年审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核办证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
  3、夜间占道停车场、各类市场停车场,审核办证从2012年5月4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六、审核办证要求
  1、各经营性停车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和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设置停车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审核办证。逾期未审
核办证的,原《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
  2、采取包月、包年收费的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现行收费标准时,应向车主说明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停车场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暂停调整收费标准或取消其收费资质。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审核办证工作,严格遵守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擅自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