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04
【字 号】三府规〔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及政策宣传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明码标价公示牌监制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收费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资规、住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办(立)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立体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设施);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设施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第六条 停车区域类别划分。
  (一)一类区域:
  1.东至大东海榆海路,南至海边,西至金鸡岭路,北至凤凰路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
  2.下洋田、临春、丹州、卓达、金鸡岭、机场路社区,东岸村和火车站片区。
  (二)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根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类别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七条 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主干道高于非主干道、室内高于室外和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第八条 停车设施类型、车辆类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
  (一)停车设施类型分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室外(含架空)停车场、室内(含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含机械升降式)停车场四种类型。
  (二)车辆类型:货车按总质量计,客车按核定载人数计,分为:小型车是指12座或2.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中型车是指13座至24座或2.5吨至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大型车是指25座或5吨以上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包月停放。
  1.临时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为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以计时收费的,按单位时间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一个单位时间的按一个单位时间计算。以计次收费的,每次限24小时以内,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按次标准累加计费。
  24小时上限收费标准是指车辆连续停放时间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则免费停放时间计入收费停放时长。
  2.包月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立体停车设施:
  3.其他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二)机场配套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三)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配套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四)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五)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六)公办(立)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
停车费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七)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二、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
  (二)机场、车站、码头、居民住宅小区、公办医疗机构、景区(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配套停车设施及立体停车设施等其他停车设施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殡葬车、市政工程维护维修车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车辆)和执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