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规划要求依法经营露天和非露天停车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停车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行为。
  第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
场(位)指的是按照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非露天停车场(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
  第五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或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使用人)在购房或租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企业等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对停车收费有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如无约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向市物价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成本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停车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
  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
  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
  6、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费用,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管理人员应佩带有照片的胸卡上岗。收取临时停放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车辆长期停放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长期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人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服务责任、协议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小区机停车场应在机动车入口处显著位置安置明码标价牌,告知业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露  天
车  位非 露 天
车 位
业主共用非 露 天
车 库
业主专用临时停车车  位备    注
汽  车
 
40—70元
100-120元
25—35元
 
2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2小时以上, 4小时以内, 4小时以上,按天计算,每天每次5元
摩 托 车
三 轮 车
燃油助力车
15元/月
 
0.5元/次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
式车库(棚)
电动自行车10元/月0.3元/次
自行车5元/月0.2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