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3 、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4、 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5、 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6 、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7 、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8 、简易结构:10年。
建筑物的残值率因不同建筑结构而不同,其参考值一般为:
1 、钢筋混凝土结构:0;
2 、砖混结构一等:2%;
3、 砖混结构二等:2%;
4 、砖木结构一等:6%;
5 、砖木结构二等:4%;
6 、砖木结构三等:3%;
7 、简易结构:0。
房屋残值:房屋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经拆除后的旧料价值。
清理费用:拆除房屋和搬运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
残余价值:残值-清理费用。
残值率:残余价值/房屋造价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文 号】 冀建房 1991 517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
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
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
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
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钢构房屋造价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
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
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
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
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
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
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
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
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
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各市、县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
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
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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