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
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
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综合解释》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审定人员:刘红生  祁慧增
主    编:徐佩莹  赵忠爱
编制人员:孙冬云  崔红霞  岳小帮  何丽娜  张  一
张彦强  庞立新  秦慧丽  宋福生  王东义
崔  振  刘  萍  李  丽  马香红  王  晗
刘煜众  张冰岩  张瑞玲  张  鹏  王俊伟
郭宏伟  梁  萍  贾艳梅  戚锦华  徐  文
弘 
总说明部分
    1.各册定额中出现人工、材料、机械同时乘同一系数时,按定额基价乘系数处理。
2.简易计税模式下,材料费中的“其他材料费(元)”、“检验材料费(元)”、“供电通讯设备费(占材料费)(%)”、“液压设备费(占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占人工费)(%)”按1.165的系数计算含税价。
3.简易计税模式下,采用租赁价(含税)调差的机械,其机械费不再调整“1-11.34%”相应系数。
4.各专业各册定额总说明“附表3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简易计税方法)”中“6 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为“[5]×3%”。
5.各册定额中出现的“回程费”应为“回程费(占机械费)”、“其他机械降效应”为“其他机械降效(占机械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17-118~17-122子目中的“其他材料费(占机械费)”应为“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且为定值,不随机械调整调差变动。
6.《2016定额》中的“液压设备费(占材料费)”、“供电通讯设备费(占材料费)”定额基价为定值,不随材料费调整调差变动。
7.各册定额中涉及调整安装工、调试工时,人工单价按下表执行。
工种名称
单价(元/工日)
安装工
134
调试工
201
8.《2016定额》中对应属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附录S 措施项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附录N 措施项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附录L 措施项目”的子目,在汇总时,其相关费用分别汇总到“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2.2 安全文明施工费、2.3单价类措施费
、2.4其他措施费及4.1定额规费”相应费用内。
钢构房屋造价9.《2013清单计算规范》中包含而我省《2016定额》未编制相应子目的措施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后,其费用汇总到“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2.4.2 其他(费率类)”费用内。
10.园林绿化工程人工费当期价格=75×发布期人工费指数,此发布期人工费指数参照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
11.2017年1月1日前已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人工费调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约定执行人工费指导价的,人工费当期价格=75×发布期人工费指数, 发布期人工费指数按各自专业系数执行。
12.主体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分割原则。
业主可依据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给予主体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补偿:
(1)凡是在现场未完成任何安全文明设施且免费使用主体承包单位提供的一切设施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
(2)如果仅在现场自行修建办公场所、仓库或有偿使用办公场所、仓库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
(3)属于其他情况的,可另行协商。
实行交钥匙的总承包单位。且自行分包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问题由总包单位解决。
13.其他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定额足额计取。
14.《2016定额》本专业没有的子目,可借用其他专业子目,但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的调整须用各自专业的指数进行调整。
15.依据《2016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在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16.定额子目中未进价的材料均作未计价材处理。
17.砂浆、混凝土及其他配合比材料仅作为分析成品、半成品材料组成的参考,不作为各类成品、半成品材料价格的依据,其价格可参考省、市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