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玻璃期货标准合约介绍
1.1《郑州交易所玻璃期货标准合约》草案
1.2合约设计说明
玻璃期货合约交易品种为平板玻璃,代码FG,即英文Flat Glass的首字母缩写。其交易单位为20吨/手,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合约交割月份为1-12月,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分别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和第12个交易日。
对于20吨/手的交易单位,郑商所在该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解释说:第一,由于玻璃运输有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三种主要形式,其中汽车是使用最频繁的运输工具,单次运量40吨左右,火车每车厢运量60-70吨,而水运则是几百到几千吨不等。因此每手20吨的交易单位,与主流运输工具相适应;第二,按玻璃近年主要运行价格区间计算,20吨玻璃合约价值在4万元左右,与已上市工业品如PTA(5吨)、白糖、PVC(5吨)、聚乙烯(5吨)等合约价值相当,方便行业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也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第三,与甲醇相比,玻璃总市场规模也不及甲醇,玻璃行业实力也不如甲醇,如果设计与甲醇一样的合约交易单位,即50吨/手,仅从交易单位这点来看,必然弱于甲醇。从甲醇运行的实践来看,50吨/手的交易单位也确实为投资者带来了不小的心理压力,因此,玻璃期货不适宜采用50吨/手的交易单位;第四,玻璃行业相比其他品种对期货更加不熟悉,每手20吨的合约单位,与国内成功运行的PTA、PVC、聚乙烯等工业品价值相当,对投资者的心理压力较小。
1.3拟定交割厂商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草案(涉及玻璃摘要)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八节玻璃
第三十一条:交割单位:50吨。
第三十二条:玻璃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简称“国标”)的5mm无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国标规定的4mm无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无升贴水。
【说明】
(1)当前国内现货贸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2009)在现货市场得到广泛认可,标准执行较好,根据国家标准确定玻璃等级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因此,
玻璃期货交割标准也应采用国家标准。
(2)我国平板玻璃的主要消费领域是建筑行业,在建筑中用量最大的是门窗,4-6mm玻璃主要用于外墙门窗,其中又以4-5mm的用量最为稳定,各主要玻璃生产企业的4-5mm产量均能占到总产量的50-60%,而且在现货市场上这两个规格的玻璃没有价差。因此,玻璃期货基准品选用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5mm平板玻璃,4mm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3)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玻璃按颜属性分为无透明平板玻璃和本体着平板玻璃,以无透明平板玻璃居多;按外观质量分为合格品、一等品和优等品,其中优等品主要用于汽车、镜子等要求高产品的加工,价格较高;一等品主要应用于钢化、中空、夹层等产品的加工;合格品主要应用于要求不高的加工领域,也可直接用于门窗玻璃。在调研中,主要玻璃企业均认为,一等品是市场的主流,一等品及以上品级的比例在80%以上,且大型玻璃企业的质量控制较稳定。
(4)这里规定的虽然是4mm、5mm,但实际可交割标的量不是现货中的4mm、5mm数量。由于玻璃工艺流程的特点,实际提货量相当于生产厂所能提供的所有规格量。因此,基准品虽然为5mm,但实际交割量会远远大于这个数量,这是玻璃不同于所有现有期货品种的特点。
第三章交割基准与升贴水
第三十三条玻璃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裸包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说明】
(1)玻璃出厂时有裸包和木箱包装两种,裸包是国内贸易中最常见的包装方式,在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木箱包装。如果使用木箱包装,需单独支付费用。一般现货企业报价所指的包装为裸包。
(2)现货中,玻璃的现货交收惯例多是由卖方支付装至汽车板的价格,装船时港杂费、码头使用费另计。
(3)玻璃期货的价格基准区域拟选华东地区,该地区玻璃的产量和消费量都较大,价格具有风向标作用。河北沙河是我国玻璃生产最集中的地区,产品以输出为主,辐射全国,对各地玻璃价格非常敏感,是抚平各地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但沙河地区需求因素对玻璃价格影响不大,且其产品质量较华东地区低,因此不适宜作为玻璃期货价格的基准区域。华南地区虽然也是玻璃产量和消费量较集中的地区,但其距华北地区太远,也不适合作为玻璃期货价格的基准区域。
第七章交割费用
第四十九条玻璃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商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玻璃用船提货的,提货方需支付短驳费和码头使用费。
【说明】
玻璃现货贸易实行提货制,默认的价格是车板价,厂家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的汽车板,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用船提货,则需支付港杂费和码头使用费,具体费用由交易所根据各厂商情况公告。
第五十二条硬麦、强麦、玻璃无包装物。
玻璃买方客户有需要的,玻璃厂商应该提供包装物及包装辅助物,收费方式及水平随厂商一并公告。
【说明】
玻璃的基准价是裸包价,现货市场上,用于集装箱运输的玻璃一般由木箱包装,如果买方提出木箱包装,卖方应该提供,但费用由双方协商计价。另外,裸包的玻璃,在运输过程中需有支撑物----铁架,现货贸易中,少数买方自备铁架,而大部分铁架由卖方提供,买方
15万左右的车排行榜支付铁架押金。
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涉及玻璃摘要)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仓库或厂商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包括小麦、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
【说明】
各品种仓单是否通用已经明确,改动可能性不大,宜放入规则中,便于投资者查看。各品种固定下来的有关内容今后都写入规则中。
玻璃期货拟采用通用仓单,理由如下:(1)玻璃需求有一定的个性化,实行仓单通用,买方接到仓单后可根据需要选择厂商提货,有利于满足买方的个性化需求。(2)玻璃价格虽然有品牌、地域的差别,但可通过制度设计,让买方在提货前再补足升贴水,各厂商开出的仓单仍统一以基准价形成,不影响仓单通用。
第六章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六十三条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其他品种省略...
甲醇、玻璃: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甲醇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说明】
玻璃期货仓单最长有六个月的有效期,这样做的考虑是:(1)玻璃期货保留一定的有效期,能够满足玻璃期货仓单质押、套利等的需求,有利于发挥玻璃期货的金融属性;另客户办理质押手续需要两周左右时间,仓单到期前银行还要空出客户违约时处置仓单的时间,因此仓单有效期不能太短;(2)由于玻璃的区域市场特征,不同区域升贴水可能会有相对较频繁的调整,仓单有效期也不宜太长,综合以上考虑将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定为六个月;(3)玻璃期货为全厂商交割,厂商在开出仓单后,面临价格上涨的风险,仓单期限越长,厂商积累的风险越大;(4)厂商仓单注册非常方便,选择哪个月份对风控和套利等影响都不大,因此5月、11月的仓单退出时间与甲醇相同,便于投资者记忆。
第十章厂商交割商品出库
第八十八条货主与厂商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甲醇、玻璃在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厂商与货主另有约定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商代为发运。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说明】
厂商的库存中没有买方提货所选规格时,需要留足时间让厂商去调整生产,当然,若库存有货,厂商则可尽早发货。在调研中,大部分企业反映生产线可以在3天之内完成从4mm 到12mm的调整,因此玻璃可以满足在3个日历日内发货。
第八十九条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商共同实施,以厂商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玻璃每次提货(指一张提货单)的溢出数量不超过一个包装单位(架),溢出重量由双方自行结算,结算价格按提货时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计价。
【说明】
玻璃期货交割装足整架仍不够的,就会有溢短发生。如交割量为100吨,假设每架4.5吨,此时,22架合计重99吨,是否再装一架玻璃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就99架,则此张仓单短1吨,厂商退1吨玻璃的钱给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增加一架,就会溢出3.5吨,买方
需付3.5吨玻璃的差价给厂商,计算差价的标准为提货时最近交割月的交割结算价。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质量验收:玻璃出库时厂商向货主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但质量异议应在离开生产企业前提出。
厂商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说明】
玻璃实行在线质量检验,没有出厂检验环节,厂商向货主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作为品质承诺。但由于出厂后质量异议变数较多,也不是期货标准化的特点,因此规定异议在离开生产厂解决。
第九十二条厂商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甲醇、玻璃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说明】
现有使用厂商各品种滞纳金的计算依据都是租车的相关费用,玻璃与甲醇每车重量大致相当(40吨左右),都采用5元/吨的标准。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涉及玻璃摘要)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和、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六条一般月份普麦、甲醇和玻璃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说明】
玻璃虽为全厂商交割,交割风险小,近月应该适当放开,促进近月活跃,促进功能发挥,但考虑到玻璃期货作为一个全新品种,上市之初,交易所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完全把握,因此,仍执行与甲醇一致的标准,方便控制风险。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在三个期间期货合约持仓统一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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