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 号】湘政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现“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总面积119.76平方公里。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充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落实“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核心功能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质量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按照下列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差异化推进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二)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三)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第五条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创新。
  第六条 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七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按照“指挥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自贸试验区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九条  设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重要政策、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实施,审议批准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相关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跨部门重要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省商务厅加挂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牌子,作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安排部署。
  (三)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办法、政策措施。
  (四)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五)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六)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七)指导各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八)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建设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实行统一开发,一站集成,资源共享。
  (九)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香港三给片
  第十一条  各片区应分别成立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和功能定位,制定并落实本片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推进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四)探索、总结改革创新举措,提出制度创新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的建议。
  (五)建立统计制度,统筹基础系统建设,实行统计原则、标准和口径一致。建立信息工作机制,及时报送、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数据、信息。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积极完成改革任务,开展制度创新。
 
第三章 投资改革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投资便利化机制,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在区内落地,探索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区内企业到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属于省级备案管理范围的,可由自贸试验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