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节约办学成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备,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备,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节能环保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和环保产品。
第二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购置数量和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限额标准范围之内配置办公家具及设备。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须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三条现已配置的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均应继续使用直至报废;对已超过配置标准的,学校暂不收回,在该设备报废后再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四条数量上超标准的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回再调剂。在学校库存有可使用的旧办公家具及设备时,新的配置申请将首先调剂旧办公家具及设备。
第五条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申请更
新。
第六条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采购须严格按照学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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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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