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制,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指经营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信用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100%存款保证金的承兑外的其他所有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应实行审、贷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
第五条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和贷审会(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理(董)事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是开展客户营销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
的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2、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3、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4、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建立和管理客户信贷台帐与档案等;
5、负责贷款风险的基础工作及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及时掌握信贷资产风险情况,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当客户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有: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的信贷政策、现代管理制度与规定,对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2、督促、指导客户部门对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协调法律援助。
3、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农村信用社贷款
4、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5、依照省联社信贷管理内部控制的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
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对辖区内机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7、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8、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贷审会(组)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由行长、主任或授权副职任主任委员,除客户部门外的其
他主要业务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下设办公室于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有:
1、根据有关信贷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在权限内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2、分析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3、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制定客户发展规划和金融产品开发方案;
4、根据省联社信贷业务权限(或授信)的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或终止辖内信贷经营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
5、审议辖内信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报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理(董)事会审定;
6、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信贷业务审贷分离流程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对下级要合理确定贷
款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授权、分级审查、分级批准的制度。
第十条信贷业务的审贷分离基本流程
1、客户部门(岗)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开展贷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业务调查表等,撰写调查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2、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报贷审会审议。
3、贷审会(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岗)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组)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客户部门(岗)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贷审会(组)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贷审会(组)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组)审议表,报有权人签批。
(二)超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流程:法人机构客户部门受理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主任或授权的副职签署意见,报理(董)事长审定后,由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进一
步明确贷款咨询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农信联[2005]84号文件)向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报备咨询,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再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交经营社实施经营管理。调查、审查、审议、经营管理流
程与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信贷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主任负责制。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建立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和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第十二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一)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的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真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行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部门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管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管理不严的责任。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经营社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和评估失准的责任;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法人机构行长、主任
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经营社负责人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主责任人,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管理不严的责任。
第十三条经办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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