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核销申报信用社: 信用社
申报日期: ⅩⅩ年 月 日
呆账核销申报表
单位:元
借款人名称:陈 | 借款人地址:石笋村四组 |
借款人性质:农户 | 所属行业:农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申请核销本金:贰仟元整 |
呆账核销条件:借款人陈,未婚,ⅩⅩ乡石笋村村民,于2000年1月19日借款2000元,2001年1月17日到期,用途:化肥,借款人由于生活困难,借款后在信用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外出,我社信贷员多次向村委会及外出务工人员打听不知其下落,借款人居住的房产地处偏远,且年久失修已塌陷,无法处置,贷款2000元确实无法收回。根据《关于印发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呆帐核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信联(2010)237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的呆帐认定条件,借款人死亡,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帐贷款,符合呆账核销条件。 | |
符合核销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派出所出具的外出证明 二、村委会出具的财产清收处置证明 三、贷款借据。 四、催收通知书 | |
对借款人追偿情况及结果: 我社多次向村委会及其亲属打听,同时利用外出务工人员多方查,仍不知其下落。 | |
对保证人追偿情况及结果: | |
抵押/质押处置情况及结果: 借款人居住的房产地处偏远,且年久失修已塌陷,已无变现价值,无法处置。 | |
呆账认定结果: 经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为呆帐 | |
责任认定及责任人处理结果: 该笔贷款属于黔西县联社统一法人以前遗留的老贷款,无相关责任认定依据,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 |
核销申报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Ⅹ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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