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以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证。
第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二)贷款档案资料应账册化、标准化;
(三)贷款档案应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四)贷款档案涉及国家、农村信用社和借款人秘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贷款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贷款档案资料应按借款人基本资料及贷款资料进行收集:
(一)借款人基本资料
1、企事业单位客户: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或副本)复印件、贷款卡(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2)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按农村信用社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5)属挂靠性质的要提供挂靠单位证明(或挂靠协议);
6)借款人前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
7)借款人主要银行账户对帐单、纳税凭证、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等财务信息资料;
8)企业授信额度的相关资料;
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个人客户:
1)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2)合法收入证明资料(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的收入证明、纳税单等);
3)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贷款资料
1、一般贷款资料:
1)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表)、贷款展期申请书;
2)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须有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
3)有关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等;
4)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资料;
5)各类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
6)贷后检查记录文件、往来信函,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及检查报告、信贷人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等;
7)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8)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项目贷款应增加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
4)施工合同以及承包人资质证明文件;
5)按规定须达到规定资本金比例的,应收集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文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6)续建项目要收集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7)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
8)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应收集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关项目贷款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增加以下资料:
1)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地价款交缴证明的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6)开发商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证明材料;
7)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应收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8)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关房地产贷款其他资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