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更好实践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宗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户贷款责任制度、建立信贷营销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共同提高,根据***2004(6)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区农村信用社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区农村信用社、分社农业信贷员、营业部非企业信贷员。
第三条农业信贷员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绩取酬、多劳多得”的信贷员收入分配制度。在岗农业信贷人员取消固定工资制,即工资表中的级别工资、固定津贴等视为档案工资,仅作为单位提取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项目的依据,实际工资收入按各信贷员贷款营销实绩计酬。
第四条划片定人,以片定类。各信用社、分社在原划片的基础上,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信贷员,同时根据信贷员服务区域的经济条件、经济结构和地理环境的差别,合理确定信贷员服务片类别,然后按地区分类及存量、增量实行不同的计酬比率。
信贷员辖内服务区域具体分类:第五条
一类地区:城郊地域;
二类地区:中心集镇所在地;
三类地区;小集镇大乡所在地;
四类地区:田区各行政乡自然村;
五类地区:山区各行政乡村。
第六条信贷员计酬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收息额计酬:
(1)存量贷款利息计酬:根据联社统一规定的百元收息率(2004年度6.9%)并采用五级累进制计算每位信贷员全年存量收息额。
信贷员当年收息额计酬由存量利息报酬和增量利息报酬两部分组成。
存量贷款利息计酬标准:
利息额计酬比率
100万以上0.5%
70-100万(含100万元)1%
50-70万(含70万元) 1.5%
30万-50万(含50万元)2%
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10%
(2)增量贷款利息计酬标准:
增量贷款利息计酬按照信贷员服务的不同类别,对照相应的利息计酬比率。
增量贷款利息额计算标准:
地区类别增量利息额计酬比率%
一类(城郊) 2
二类(中心集镇) 4
三类(小集镇) 5
四类(田区) 6.5
五类(山区)8
增量贷款计酬公式:
增量贷款收息报酬=(当年收息总额—存量收息额)×计酬比率。例如:某一社属三类地区信贷员年初管辖677万元贷款,2004年度通过新增贷款和清收不良贷款共收利息65万元,利息额计酬为:(1)存量利息报酬:677万元x6.9%=59万元;
59万元三档:第一档30万元x10%=30000元
第二档20万元x2%=4000元
第三档9万元x1.5%=1350元
则存量利息报酬为:30000+4000+1350=35350元。
(2)增量利息报酬:
〔65万元(总利息)—59万元(存量利息)〕×5%(按照三类地区增量利息计酬率)=3000元。
该信贷员收息报酬为:35350+3000=38350元。
注:1、****信贷服务区列入特殊山区,增量贷款利息按12%计酬。存万元以上贷款,20农业信贷员原则上不得新发放单个农户、2
量贷款中有此类贷户,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实需要发放必须同时具备
两个条件:
1、信用社主任同意列入信贷员片内发放;
2、有足额且易处置的抵押物抵押(保证或设备抵押不列入)。2004年全区信用社各信贷员分管责任片地区类别和存量收息额及完成存量收息报酬额见附表。
二、贷款农户数计酬:
为鼓励信贷员增加小额农贷投放,实行农贷按户计酬制。以年末管理贷款农户数为依据,每户3元计酬。
三、清收不良贷款计酬:
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2004(6)号文件精神,对经联社认定的信贷员片内属于管理责任的贷款实行按到期年限计酬,标准如下:
收回管理责任的不良贷款项目计酬标准
本金% 利息%
已核销贷款50 50
1989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不良贷款40 40
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到期的不良贷款30 30
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的不良贷款15 15
10 日到期的不良贷款31月12年1996日至1月1年1996 10
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的不良贷款8
8
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到期的不良贷款 4
4
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到期的不良贷款 2
2
1、清收历年陈欠贷款时,涉及利息挂帐问题,信贷员按落实——报备——审批——清收的程序。
即:(1)落实贷款户清收本息计划;
(2)说明贷款户实际情况按权限报经分社、信用社、联社备案同意;
(3)备案同意后落实办理具体权限:分社主任级权限——实收贷款利息占实际应收利息80%(含)以上(分社主任本人分管贷款一律报总社主任);总社主任级权限——实收利息占应收利息50%(含)以上;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权限—实收利息占应收利息不足50%的,一律由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2、债务落实视同贷款本息现金收回,但落实后的贷款由信贷员承担风险责任,按信贷员风险责任制有关要求考核。同时落实债务的贷款连续两个季度不能结息,扣回本笔不良贷款收回额该项计付酬金。、对经法院依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套用上述计酬标准,但应扣3
除信用社支付的诉讼费用。
4、为充分发挥信用社人力资源,鼓励信贷员积极收贷,允许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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