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快速降低不良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农信社为激励不良贷款借款人还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及范围的部分借款人结欠的不良贷款利息而采取的特殊灵活措施。正常贷款及一般情况下的不良贷款不适用于此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三条  减免贷款利息包括减收或免收上浮利息、加罚利息或全部利息。上浮利息是指农信社执行正常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加罚利息是指农信社不良贷款执行利率与正常贷款执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第四条  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收回资产最大化原则。即农信社在实施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时,必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减少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农信社利益最大化。
(二)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
(三)逐级审批制度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联社审批或按联社授权的额度审批,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企业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五)先还后免原则。有关债务人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偿还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农信社才能对其实施减免不良贷款利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实行减免利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免利息必须以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
(二)减免利息应以现金偿还为前提,部分以物抵债的,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
(三)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
第六条  可以实行减免利息的范围:
(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的利息:
1、已列为呆账贷款的;
2、已失去诉讼时效的;
3、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4、1996年底以前发放现已成为呆滞贷款的(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的呆滞贷款,下同)。
(二)2002年底以前发放现已成为呆滞贷款的:
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和加罚利息;
2、能够按照订立的分期偿还计划偿还本息,并且首期能够归还20%以上本金的,农信社在与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给予减免上浮利息和加罚利息,其余利息实行停息挂账处理,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不履行协议按期还贷,农信社则从其未能履行协议的当年恢复计收加罚息;
3、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实行“一揽子”统筹还贷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视情况给予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的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50%。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
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减免项目提交贷款审批小组进行审议,集体表决并提出表决意见。对表决通过的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1)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
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的除外)。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社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
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
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社收益的影响。
(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
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2、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
3、欠息清单;
4、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查审批
(一)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查。对符合利息减免条件的拟出审查意见,交由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审查重点:是否符合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的范围和条件,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判断是否准确,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还本付息的额度、比例和还款进度与相应减免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有关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收回资产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利息减免项目,除部分小额农贷的利息减免县(市)联社可授权信用社审批外,其余一律集中在县(市)联社审批。对单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县(市)联社应及时报市办备案;对单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县(市)联社在报市办备案的同时报省联社备案。
(二)对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的利息减免项目,需由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同意后,提交县(市)联社理事会(或办公会议)决议通过。其中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超过10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需由市办审核后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条  签订利息减免协议,履行有关手续。审批同意后,农信社或联社应与借款人或其他债务承担人签订利息减免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各方应及时履行还款协议的有关职责。对于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的,农信社要敦促其履行承诺,尽快还款。
第十一条  建立减免利息跟踪监测制度。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减免息台帐,对已批准减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减免协议的,农信社有权中止执行减免协议。
第四章  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已实施减免息的贷款,对其原已计提的表内应收利息,在当年或以后年度应列入冲减计划并予以冲减;已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作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  暂时停息的贷款,停息期间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原计提待减免的表内外利息暂不处理,实行停息挂账。待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履行还本付息计划后,减免的利息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如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未能履行协议,即恢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