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农村信用社贷款(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基本业务流程: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
(二)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三)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
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主要负责对申请人信用状况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一)对申请人的调查
1.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3.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4.品行和信用状况;
5.家庭基本情况;
6.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二)对担保的调查
1.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
3.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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