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
第五条 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
行工作;
(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
(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
(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七条 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信贷副主任、信用社(部)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八条 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尽职调查、诉讼时效保全、清收处置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九条 信贷内勤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十条 信贷副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联社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信用社(部)主任的领导下,督促清收责任人落实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二)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信用社(部)主任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分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逐户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信用社(部)处置审批权限为审批本息回收率100%
以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联社处置审批权限为审批单户贷款本息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超上述权限的不良贷款处置须按权限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或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三条 各信用社(部)要依据不良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结果,并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逐户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第十四条 信用社(部)依据不良贷款管理台账,组织清收责任人对不良贷款开展尽职调查。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部)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但商务贷款、大额不良贷款等有特殊要求的按联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调查人员对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单位、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人员在调查基础上还应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诉讼时效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信用环境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不良贷款时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部)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逐户逐笔建立台账(见附件1),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年度清收保全任务,逐年进行化解。其中:2011年度清收或保全30%,2012年清收或保全30%,2013年清收或保全40%。
第十八条 各信用社(部)要改变传统的以发放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为主的单一化债权主张方式,根据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的原则,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第十九条 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的,信用社(部)可向当地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或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
张权利;也可充分利用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贷款函证(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等“隐蔽”方式代替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如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还可从借款人指定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债权内容的公告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上门下发催收通知书,或重新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由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但借款人本人必须在收据上签字。
第五章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部)要在原始信贷档案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不良贷款调查、评估、催收、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确保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良贷款档案资料要求一户一档装订成册,如单户档案资料较少的,可多户装订成册。
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 法律清收。
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抵(质)物或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第二十六条 社会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辖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收、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乡镇站办所、乡镇集体企业、村办企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企业和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以及农户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社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七条 资产重组清收。
各信用社(部)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
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资抵债清收。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以资抵债的管理按《关于〈转发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呆账核销清收。
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确保依法合规前提下,可创新处置方式,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方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处置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制订、审批和实施。
方案制定。各信用社(部)要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以及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处置方案(见附件2)。
处置方案审批。联社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方案实行权限管理。对信用社(部)上报的处置方案,由联社按照处置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重点审查处置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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