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基本知识(一)
一、贷款的基本概念:
二、贷款的基本种类:
三、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四、《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
五、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方式:
六、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担保的基本概念,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率的确定:
八、质押担保的概念,哪些可以作为质押物,质押率的确定。
九、“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十、贷款利率知识:
十一、银行贷款一般管理
一、贷款的基本概念:
1、信贷的概念:信贷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本金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从经济内容看,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由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的信贷活动是货币资金流通的重要方式。银行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信贷,是银行存款、贷款、结算等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银行的主要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狭义的信贷,就是指银行发放贷款。
2、贷款的概念:是指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将资金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授信行为。它是银行最主要的一项资产业务,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
二、贷款的基本种类: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信用社根据委托人的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信用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受托人的资格,可以接受委托发放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行)发放的贷款。这是一种法定贷款,具有特殊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按照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这在我们整个信贷业务中占有很大比重。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新的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
3、按贷款的保证程度划分,主要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
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此风险较大。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负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贷款形式,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兑取现款。这是一种风险比较小的贷款,只要企业有合格的票据均可用于贴现。
4、个人贷款的主要品种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三、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集体及私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从我们信用社目前所处的环境看,我们贷款支持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私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非我们支持的对象。
2、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银行贷款业务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⑥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四、《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五、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方式: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的一种保证。
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六、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届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七、抵押担保的基本概念,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率的确定:
概念: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办理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贷款率:房地产为70%,机器设备50%
即:房地产抵押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价)×70%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价)×50%
抵押贷款率应在综合考虑抵押物的类型、该抵押物的市场供需状况、流动性和变卖的难易、贷款期限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机器设备的抵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八、质押担保的概念,哪些可以作为质押物,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率一般按票面价值的九折计算。
九、“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除了不动产外还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动产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是自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成效;质押合同的生效是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
十、贷款利率知识:
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或=年利率÷360(天)
商业银行有权利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实现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目前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执行的利率上浮30%左右,首套房按揭最低下浮15%,民间资金借贷利息不得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
十一、银行贷款一般管理
1、借款人与贷款人作为银行贷款中的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应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又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应遵循一些限制性条款。
2、贷款原则是指银行对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银行和贷款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约束银行贷款活动的行为规范。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从总体上看,这三项原则是统一的,安全性是关键,流动性是条件,效益性是目标。但这三项原则之间往往又存在矛盾。要通过不同经营环境,不同经营条件下侧重点的不同选择,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