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
银行贷款业务(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
(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
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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