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先谈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项⽬部,即公司总部直属项⽬部的财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的0.2%在项⽬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前从实务看,⼀般是随增值税⼀起预缴,绝⼤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这是⼀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营项⽬⽽⾔是⽆所谓的,⽆⾮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借⽅,并按项⽬作辅助核算。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总部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据实抵减。
3、具体抵减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填报A200000第14⾏和A100000第32⾏,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B100000第18⾏,根据实际抵减的⾦额,借记「所得税费⽤」等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
4、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公司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时,应附送其所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公司总部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全年应纳税额⼩于直属项⽬部已预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应由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地预缴的税款,如果多预缴了抵不完,是在公司总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税款,我估计你能退回来税的可能性很⼩,留着抵吧,这个是没有期限的。
6、以上所述知识点,仅针对:
(1)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部,如果是分公司管理的项⽬部,不适⽤上述规则。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且向项⽬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本项⽬属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部的证明⽂件;
(2)跨省级⾏政区经营的项⽬部,如果是在同⼀个省级⾏政区内跨县市区施⼯,是否需要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本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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