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培训
1、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出口企业: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出口形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
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分三种:正常代理出口、综服业务、非正常代理
1.综服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将进出口业务中的各个环节的服务,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然后由平台企业投放给中小外贸企业,其主要服务项目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以及物流、保险等。从本质上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就是“可以退税的代理企业”,主要体现在“综合”
与“服务”二词上:“综合”意味着比传统代理企业更全面,能代办退税。如果不能退税,则其就是单纯的代理企业,而不能称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意味着非自营,即服务企业不牵涉到实际的交易之中,只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举例:一达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 出口的货物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货视同自产货物
(2) 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照规定办理退(免)税备案
(3) 生产企业已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也就是说,综服企业只代办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行申报退税。
2. 非正常代理
3. 出口退税审核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未征不退、从低计算
(1)未征不退:出口的货物购进的时候没有负担增值税,出口后不退增值税
(2)从低计算:购买的货物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局的发票,即使出口退税率是13%退税也只能按照进项发票的税率退税。
4. 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含税
退税:退还在出口之前已经征过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国家对出口的货物面诊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还对象:谁交过,退给谁。
4. 出口退税的范围: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一般外贸、外综服)
(2)没有出口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定退税企业
5. 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条件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2)货物必须报关离境
(3)必须在销售上做销售处理
(4)必须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外管局是走量核销的,每年的4月外管局会核查收汇核销情况;收的国内其他企业的美金不能算收汇,收汇必须是国外账户的汇款
6. 特殊出口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投资的出口货物
(2)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单位或者单位、个人的货物
(3)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销售中标机电产品
(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生产并销售给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水、电、气。
(8)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7. 出口退税率:基本退税率9%、13%;特殊退税率0%、3%、按征税率;营改增退税率6%、10%
注意: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该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的、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特殊规定:
   
另外:营改增退税率有调整的,执行期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的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局时间为准
(2)报税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区:保税区没有纳入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货物离开保税区视同出口;综合保税区纳入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进入综合保税区就视同出口,进境退税。
8. 海关与税务局的数据传输
出口企业在海关报备出口货物商品码,报关出口时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商品码、数量、金额等信息,海关进项查检,出口后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传送结关信息,下发到各省,用于办理出口退税。
注:怎么判断报关单信息滞留在哪块?
看电子口岸的上传状态:1.已传送国家税务总局,税局无接收信息,需要联系海关重新上传  2.国家税务局已接收,自检提示无此报关单,需要上退税局补录信息。
9.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处理方式:
(1)外贸企业购进产成品直接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申报方式:内外销分开核算,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分离,互不影响。退税采用“单票”对应法,即同商品同数量的发票计税金额*退税率。出口免税退税:出口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退税、不能抵扣。
(2)生产企业购进原料,加工后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申报方式:内外销分开核算,出口退税货物计入免税销售额,按月申报(先纳税、后退税,相互交替);全部
原材料进项用于抵扣,内销申报纳税,外销申报退税。
(3)计税依据
注意:
(1)外贸企业一般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
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10. 出口免税不退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际税务总局国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接壤国家的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出口但未计入收入的样品、展品
(17)未按规定进项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已退税的用负数冲减
其他免税情形:
(1)已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在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发生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第2次作出处罚决定的次日起的出口货物
(3)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
(4)法人不知道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从短命企业(从成立到注销间隔2年内的企业)进货退税达200万元,或退税额占全部退税的30%以上的;生产企业联系12个月申报退税200万元,且从短命企业进货发票税额2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进项税30%以上;短命供货企业3户以上且占全部供货商20%以上。
【注】使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申报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 视同出口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2.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退税率为0,码库中的商品标识---标识“1”为不予退免税商品,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标识“2”为出口免税商品,出口免税不退税)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不规范经营行为适用征税
(4)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资料和收汇资料,已退税的追回退税款。
(5)放弃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
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13. 适用征税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申请退税怎么办理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而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他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14.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行为,查实属于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口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于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资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于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改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改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的。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的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16)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17)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8)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上述部门或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
15.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