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林心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 
【审理法官】张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林心如 
林心如电视剧
【当事人】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林心如 
【当事人-个人】林心如 
【当事人-公司】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杨大地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大地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大地张奇珍尹嵩琦 
【代理律所】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林心如 
【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荣浪公司在其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一审法院判决荣浪公司赔礼道歉方式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荣浪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林心如的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及业务。结合荣浪公司的经营范围,荣浪公司使用林心如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构成对林心如肖像权的侵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荣浪公司向林心如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荣浪公司对侵犯林心如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林心如作为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荣浪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林心如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综合考虑林心如的知名度、荣浪公司的过错程度、林心如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荣浪公司向林心如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判决荣浪公司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在内)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荣浪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8:37: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心如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出演多部电视剧如《还珠格格》《三国》《美人心计》等。林心如的肖像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    荣浪公司注册经营的“美丽神器”(号×××)发布了标题为《不一样又怎样,蔡依林林心如“出柜”接吻?》《扒卦|胡歌组过的cp都结婚了,能别让他再做伴郎了吗!》《揭秘|她们比你能吃为什么还比你苗条?》等8篇文章,涉案文章中使用林心如的肖像图共计32张,并配以长摁“指纹”识别图中二维码,立即关注“美丽神器”“下载美丽神器APP查看更多美人记”等文字,文末附有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林心如主张维权必要支出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及律师费,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认证信息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林心如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案文章中图片与林心如肖像的同一性。荣浪公司在其官方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属于公司经营行为,未经林心如许可,在其官方中使用多幅林心如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荣浪公司,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构成对林心如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林心如要求荣浪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荣浪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荣浪公司使用林心如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林心如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荣浪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考虑到荣浪公司的行为意图更多在于蹭热点话题,保持推送文章形式上的风趣活泼以及推送内容的时效性,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林心如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荣浪公司利用林心如的知名度为其企业经营做广告宣传,也不会将林心如视为荣浪公司的商业代言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林心如的职业身份、荣浪公司的经营性质及荣浪公司使用林心如肖像的具体情节,对林心如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维权成本,因林心如未举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公证费、差旅费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有律师出庭,故一审对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荣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京049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其所认证的“美丽神器”(号×××)发布了标题为《不一样又怎样,蔡依林林心如“出柜”接吻?》《扒卦|胡歌组过的cp都结婚了,能别让他再做伴郎了吗!》《揭秘|她们比你能吃为什么还比你苗条?》等8篇带有林心如照片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并非用于商业宣传,系科普性、新闻实时报道性的文章,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林心如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经济损失,涉案文章仅是小范围内推送,阅读量比较低,且上诉人已经及时删除涉案文章,未对林心如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过高。    综上所述,荣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林心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凌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心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荣浪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心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被上诉人林心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