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提高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公益林在生态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林发〔2014〕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lingengxi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更新改造范围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二、三级的人工纯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一级的人工纯林经营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章 更新改造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更新改造对象:林龄满5年以上的成、过熟桉
树纯林;林龄满26年以上的成、过熟杉木、马尾松、加勒比松、湿地松、火炬松及国外松的杂交品种纯林。
第五条 更新改造方式:杉木、马尾松纯林采用皆伐后重造或择伐补种方式进行,速生桉纯林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皆伐更新,将原有生态效益偏低的人工纯林改为生态功能更优的乡土阔叶林、针阔叶混交林。
第六条 林分更新改造单个连片作业面积不超过20公顷。
第三章 更新造林
第七条 造林更新设计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设计,造林树种必须选择乡土阔叶树种,杉木更新改造选择乡土阔叶树种结合杉木萌芽进行,要采取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第八条 各地要督促林地经营者,严格按照审批的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书开展迹地更新,指导林地经营者种植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在采伐后下一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更新造林。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森林、林木所有者填写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国有林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直国有林场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符合改造条件的,告知林木所有者,委托第三方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组织制定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并告知其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所有者完成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后向预审单位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照我区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采用更新方式进行改造的,使用公益林更新采伐分项限额;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改造的,使用公益林其他采伐分项限额。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逐级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四条 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的编制和审核按照我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当年有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7月31日前组织林政、营林、公益林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年度营造林实绩核查开展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工作,并完成检查
验收结果报告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更新造林验收报告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区直林场可径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六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辖区内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造林抽查,对不能按时提供公益林更新造林验收报告和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通报整改。在整改验收合格之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管辖区内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更新改造申请。区直国有林场公益林更新造林的抽查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结合营造林实绩核查开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批复文件违法违规采伐的林地经营者,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进行迹地更新造林的林地经营者,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造林,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违法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公益林更新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资料清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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