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engxin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
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2 -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在本级和本部门政府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
心电子显示屏公开集体部分的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情况。结余情况应每月更新一次。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第十三条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连片3公顷以上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面积连片7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3 - 连片3公顷以下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
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连片7公顷以下的伐区和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第十五条一般用材林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超过20公顷。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皆伐面积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更新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第十六条伐区调查设计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第四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第十九条采伐林木和林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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