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拟定规则(试行)》
过错行为分类表
一、积极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且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4、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5、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6、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通过无方向指
示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通过无灯控或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9、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会车让行
10、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1、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2、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3、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
制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4、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5、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
16、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17、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18、省条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19、国条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20、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
超车的;
21、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也许时超车的;
22、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3、法条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24、国条第四十七条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5、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6、国条第七十二条第四项非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7、法条第四十三条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8、国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二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9、法条第三十五条、国条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省条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车辆逆向行驶的;
30、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31、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2、国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有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下坡的一方已行至半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
33、国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