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代“邢弃灰于道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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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自古至今,对于秦代法律“刑弃灰于道者”的解读众说纷纭,各家亦纷纷著书立说,阐明观点。本文认为对于这条法律的理解应从秦帝国国家战略出发,分析这条法律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 秦国 国家战略 军事
        作者简介:韩晗,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5-02
        一、关于秦国“邢弃灰于道者”的原因,时至今日,学界仍无定论。
        目前流行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李斯的“轻罪重罚说”
        该说主要来源于《史记·李斯列传》,其中记载:“故商君之法,邢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邢,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这段话可被视为李斯思想的最佳体现。这种思想对后世影响最大,在其后的许多人都认为这是法家严刑峻法思想的体现。但正如方潇先生所言该说,“并未涉及‘弃灰法’的立法成因,而只关注其量刑程度问题”。
        (二) 韩非子的“立威说”
        此说来源于韩非子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经二》中解释“必罚”时指出:“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其说在董子之行石邑,与子产之教游吉也。故仲尼说陨霜,而殷法刑弃灰;将行去乐池,而公孙鞅重轻罪。是以丽水之金不守,而积泽之火不救。成欢以太仁弱齐国,卜皮以慈惠亡魏王。管仲知之,故断死人;嗣公知之,故买胥靡。”这句话充分体现了韩非子通过轻罪重罚来树立法律的权威的思想。但笔者认为,抛开秦国现实状况而只谈立法指导思想,亦不能使人完全信服。
        (三) 孔子师徒的“惩治私斗说”
        根据《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中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其后,曹魏时期孟康认为:“商鞅为政,以弃灰必坋人,坋人必斗,故设黥邢以绝其原也”。
        (四) 西晋臣瓒的“预防火灾说”
        该说最早由西晋臣瓒提出,此后颜师古注疏《汉书·五行志》时引用臣瓒所言:“弃灰或有火,火则燔庐舍,故邢之也”。此外,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在其《史记会注考证》一书中有记载:“北地多风,弃灰有失火之虞,所以为禁”。
        这一观点得到了张子侠先生的支持,他认为原因有三点:“其一,古人有‘死灰复燃’之说,如果把刚烧过的热灰倒在街上,一旦被风吹到干燥的柴草上很容易引起火灾。其二 ,秦国地处西北,气候干燥而多风,‘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弃灰于道很容易学引起火灾。其三,秦一向重视防火,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许多防火方面的内容”。
        (五) 明代的“为蓄马计”
        明人张燧在其文章中率先提到了秦人弃灰之法。这一观点得到了张子侠先生的大力支持,他认为:“商鞅邢弃灰是集成‘殷之法’的,无论是殷还是秦,‘邢弃灰于道’的主要原因都是‘为蓄马计’”。
        (六) “风俗禁忌说”
        这种说法有着极大的争论,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学者黔容认为:“商鞅禁弃灰,是把灰看成是对政府的诅咒,是反抗,所以施以重型。这才是他的真正原因”。方潇先生亦认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这样的弃灰行为进行处刑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但反对此说的也有充足的观点,据张子侠先生考证,他提出了三点不同意见:“既然忌灰是一种民间风俗,理应人人自觉遵守,何劳官府严刑禁止;事实上古人并没有把灰视为‘不祥之物’,更没有形成‘紧急’;从秦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观念上看,他们不仅不讨厌灰,而而且还把灰视为镇邪驱鬼之物”。
        以上观点,各观点持有人不仅有详细的史料支持,而且有严密的逻辑证明体系。但笔者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条法律的理解,从来都不能脱离产生它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归根到底,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如果抛开这一点不谈,那对于这条法
律的理解将是不全面的。
        二、笔者认为,探究“邢弃灰于道者的原因”,应从大秦帝国的国家战略出发,以此为基点理解这条法律
        (一)秦国的国家战略的体现
        1.理论指导(政治指导方针)
        “邢弃灰于道者”主要出现在两部史料中,其一是《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商君之法,邢弃灰于道者”;其二是《韩非子·内储说上》中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但是对于第二种说法历史上一直存在争议,如西汉的刘向、桑弘羊,东汉的班固均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是“商君邢弃灰于道”。无论是谁提出的,但可以得到确信的是,这条法律的确立应是在商鞅变法之时。大秦帝国停播政治原因
        商鞅认为“国贫而务战,毒输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既无论国家有钱还是没钱,都必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如此才能强盛,才会不被“六虱”侵害。事实上,与此类似的观点在商鞅变法的理论性著作《商君书》中多次出现。
        2.经济政策体现
        变法后的秦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进经济发展,而在这其中最重视的就是农业,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强调农战,视农业为立国之本: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廄苑律》中有如下记载:“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 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这条法律主要记载了秦国每年评比考核耕牛的办法及奖惩措施,法令制定之细,也足以见得其对农业的重视程度。而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其目的是为了战争,在《商君书·算地》中记载:“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再如《商君书·农战》中记载“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此外,“所制定的调整农业生产的法律达到相当细密的程度。如:稻、麻、谷、麦、黍、豆等农作物,每亩下种的种子数量均有法律规定”。凡此种种,都体现了秦国对农战的高度重视,把农业视为国家的根本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2)抑制商业,视商业和手工业为末业:秦朝统治者认为商业的流动性会增强社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会冲击农业的发展,影响其“农战”政策的实施,因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商业的发展,比如:秦朝采取“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官奴隶)”的政策,大力抑制商业和手工业。
        从秦朝的经济政策可以看出,其政策核心在于“农战”,而“农”只是手段,“战”才是根本目的。
        3.军队建设政策体现
        秦朝军队建设的政策可以看作是其国家战略的直接体现, 在《军爵》中有如下记载:“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 (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 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
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这种政策一方面奖励了在战争中有功之人,另一方面惩罚了阻碍军事行动的人。这种政策本身就有极大的“好战性”,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战争。
        从秦朝的这些理论以及政策可以看出,秦国在商鞅变法后的国家战略是积极求战的,既“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可以说,变法之后的秦国一直处在一种战时体制当中,因而秦国法律的制定必然会符合其立法目的,也就意味着“邢弃灰于道者”必然会服从及服务于秦国的国家战略,故此,笔者认为商鞅制定的这条法律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秦国“以战去战”(即用战争消灭战争)的国家战略。
        (二) “弃灰于道者”的行为会怎样妨碍秦国的国家战略呢
        其一,法条中的“道”应当是指军事交通线、各级官员行动的驿道以及皇帝专用的驰道,而非普通的城市街道。目前虽没有关于秦国交通状况的直接资料,但通过间接资料的分析可认为秦朝已具备非常先进的全国路网体系,如《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武王曰:“寡人欲通车三川,窥周室,死不恨矣”;《史记·穰侯列传》记载:“穰侯出关,辎车千乘有余”;《汉书·贾山传》记载:“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这些
资料都可以看出秦国对于交通线的高度重视,因而制定的这条法律更多的应当是针对军事交通线、各级官员行动的驿道以及皇帝专用的驰道。其二,根据目前对秦兵马俑的考古发掘可知,战国末期,秦军兵种,已有步(徒)、弩、车、骑之分,步兵成为主要作战力量,骑兵也成为单独兵种,主要是配合步兵作战,作奇袭冲锋之用。如在秦俑二号坑中,是由步、弩、车、骑四兵种穿插而成的混编队列,四个小阵互相勾连组成了一个曲尺形大型军阵。由此可以看出步兵成为秦军主力,而频繁出兵的秦国要想保证自己的军事调动速度,在短时间内集结部队,就必须保证步兵通行道路的顺畅。其三,古代人民在生产过程中“弃灰于道”的行为会对道路的正常通行产生阻碍作用。特别是在春秋季节,人们会大量焚烧野草、麦秸等,而此时也往往是军队调动的旺季,因而制定峻法以保证军事行动顺利展开,不受干扰是非常必要的。由此可见,“弃灰于道”的这种行为会妨碍秦国的军事调动,也阻碍了其国家战略的实现。“邢弃灰于道者”也就不足为奇。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秦律条“邢弃灰于道者”的成因归根结底是基于其国家战略的需要而做出的法律保障,这也是高度军事化的秦帝国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方潇.“弃灰法”定位的再思考.法商研究.2008(5).
        [2]张子侠.商鞅为何“邢弃灰于道者”.淮北煤师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