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工作业务管理,规范清机加钞工作行为,保障清机加钞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清机加钞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办理ATM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凡办理ATM机钞箱开闭、清机、配钞、加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清点、核对,做到账款相符。ATM机钥匙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管理,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定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条 ATM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客户存入ATM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方可入库。
第三条 ATM机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
第三章 ATM机清机加钞限额管理
第四条 ATM机的清机加钞实行额度管理。各市(州)分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管理机构,应按季下达备付金核定文件,县(市、区)支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审批执行机构,应按季对ATM备付金进行调整;对新设ATM机加钞额度逐台进行审批(对原有ATM机加钞额度进行补报审批),同时汇总全辖审批结果备案。
第五条 各市(州)分行应根据ATM机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合理框定本行加钞时单一钞箱的最高额度,严禁满负荷运营ATM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登录机具(例如: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合理框定最高额度28万元)。
第六条 各行在ATM清机加钞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加钞,不得随意增减。
第四章 ATM机清机加钞具体操作流程
第七条 ATM清机加钞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
1.双人清点钞箱,配钞、清钞、替换钞箱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共同完成;双人轧账、钱账分管。
卸装钞箱必须双人操作,人员相对固定;两人分别管理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并坚持同进同出,采取平行交接,不得进行频繁的交接轮岗,不得交叉代班和交叉保管使用钥匙、密码。钥匙管理员在密码管理员输入密码时应回避,二人共同对钱箱负责;装卸钞箱人员在领取已装钞钞箱和取回钞箱时,应与配钞员做好交接,并签章确认;ATM加钞各个工作流程的环节严禁违规操作。
2.加钞时,双人管理,必须由两名操作员一人持钥匙、一人输密码,共同开启。钥匙用毕后应及时交回网点负责人或指定的专员进行保管。钞箱装入后,通过核心系统打印出加钞后的余额轧账单,与加钞金额进行核对,经实际吐钞测试无误方可对外营业。
3.采用“集中加钞”模式的分/支行应会同本行安全保卫部(综合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支行或未设风险管理部的机构视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积极与同级邮政企业共同协商离行式的加钞方式,部分条件成熟的机构可将清机加钞工作部分外包(至少有一名邮储银行在编员工对配钞、加钞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在行式清机加钞,由布放网点负责;离行式清机加钞,由挂靠网点或采用集中管理清机加钞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行应严格执行吞没卡处理流程,具体为:
1.现场清机加钞人员负责ATM吞没卡的取回,吞没卡登记、保管、领取、上交,差错处理可根据网点情况由加钞人员或网点指定的人员负责。在行式吞没卡由各网点负责处理,离行式吞没卡由集中加钞部门或挂靠网点负责。
2.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应核对本网点保管的吞没卡数量和《ATM机吞没卡登记簿》余额,确保账实相符,吞没卡日终随钞箱入金库妥善保管。
3.吞没卡为我行发行的银行卡,保管期限为吞卡后30日(自吞卡次日起计算)。吞没卡为他行发行的银行卡,保管期限为吞卡后3个工作日(自吞卡次日起计算)。
4.吞没卡为我行发行的银行卡,客户在吞卡后30日(自吞卡次日起计算)内要求领取银行卡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明吞没原因,通过核验有效身份证件、验证卡密码等方式对持卡人身份验证无误后,记载《ATM机吞没卡电子登记簿》,摘录客户身份证件内容,将
吞没卡返回客户,并由客户签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代理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