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员健康状况的管理,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船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船员健康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健康证的申请和发放
第二条 船员应在加入船员队伍之前,持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包括体检、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等。
第三条 船员应在每次航行前进行健康检查,并确保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健康证由船员所在船舶的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
第五条 健康证应标明船员的姓名、职务、船舶信息、健康检查日期和有效期等详细信息。
第六条 船员健康证应在船上随身携带,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健康证的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船舶管理机构应对船员的健康证进行管理和归档,确保其及时更新。
健康证办理第八条 健康证的归档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妥善保存。
第四章 健康证的审查和复核
第九条 船舶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船员健康证进行审查和复核,确保船员的健康证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船舶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健康证的复核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证一直保持有效和准确。
第五章 健康证的失效和补办
第十一条 船员的健康证在任何一个健康证上列明的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第十二条 船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船员健康证过期,并要求其进行健康检查并重新申请健康证。
第十三条 船员因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或未及时办理健康证延期而导致健康证失效的,不得从事船载工作。
附件:
附件1:船员健康证申请表格
附件2:船员健康证复核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健康证:船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取得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文件。
2-船舶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和船员安全的机构,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船员健康证申请表格
附件2:船员健康证复核记录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健康证:船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取得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文件。
2-船舶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和船员安全的机构,包括海事局、船务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