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证办理
一、食堂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个人健康证方可上岗。健康证到期前一个月须重新参加健康检查,取得新的健康证明,确有健康证明持续有效。
二、从业人员本人应每年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必要时(发生传染病、流行病、晨检发现身体异常等)需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时,应责令其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卫生情况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应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粘贴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接受师生监督。
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