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对公司各种类型(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假期的管理,明确各种假期的休假期限,以及请假、续假、销假的条件、流程和要求按照母公司的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及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劳务派遣工假期的管理和控制。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法定假期
Q/CHL G201.035-201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Q/CHL G201.033-2012 考勤管理制度
4 职责
4.1  总经理办公室
4.1.1  贯彻国家有关员工假期的法规、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4.1.2  按规定明确假期审批权限和要求;
4.1.3  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假期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各部门
4.2.1  执行公司假期管理制度,审查员工假期资格,履行假期管理相关手续,执行假期待遇;
4.2.2  做好本部门内员工的假期日常管理工作
4.2.3  及时处理本部门员工的假期问题申诉,并向公司反馈。
4.3  财务部
探亲差旅费用审核报销。
5  假期规定
5.1  年休假
5.1.1  实行员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
年休假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本公司之前的工作时间,依据员工提供的社保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累计计算。员工新进公司不足一年,且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当年度无年休假。
5.1.2  员工年休假标准:
5.1.2.1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5.1.2.2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5.1.2.3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5.1.3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安排员工统一休班或延长法定假期等情况,休班时间、延长的假期优先冲抵员工年休假。
5.1.4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1.5  各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计算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5.1.5.1  每年6月份,各部门需根据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生产经营计划,拟定员工年休假计划,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5.1.5.2  各部门严格执行审批的员工年休假计划,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一个年度内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确认,可分两次休假,但不累计到下年度安排。
5.1.5.3  员工年休假期间,要保持与公司的通讯联系。如遇特殊情况公司需要召回时,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终止休假的员工,其剩余假期应安排在本年度内续休。
5.1.5.4  员工休假结束时应提前一天通知所在部门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结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1.6  年休假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5.1.
6.1  员工休年休假,应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逐级签署意见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核。
5.1.
6.2  科室主任以上干部的年休假计划需总经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5.1.7  员工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1.7.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产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1.7.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产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1.7.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2  婚假
5.2.1  晚婚:指男、女双方初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
5.2.2  员工结婚以双方领取的结婚证书为准(办结婚证和婚嫁同时进行的,应在婚嫁期满返回公司时补交),可以申请3天婚假(包含公休假日)。若证明双方均为晚婚的,最长可请婚假23天(含晚婚假20天、包含公休假日),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5.2.3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
5.2.4  员工婚假应在结婚证书领取后一年内申请,过期则不再享受婚假期。
5.3  产假
5.3.1  女员工持医院出具的孕情证明,可请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若为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持晚育的有效证明,可续产假30天;女员工生育时难产的,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可续请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持婴儿出生证明,每增加一个婴儿,可续请产假15天;如在生育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续请产假30天。
5.3.2  女员工怀孕后流产的,持医院出具的证明,怀孕未超过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天,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如员工在产假期间(含产假前的事假期)流产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说明情况,并在享受本款规定的假期后按时返岗。
5.3.3  女员工怀孕期间提供相关证件每月可享受半天的产检假。
5.4  陪产假
男员工配偶属晚育的,持结婚证书、生育服务证书、配偶晚育的有效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可请陪产假,最长为10天(包含公休假日)。
5.5  哺乳假
5.5.1  在岗且育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凭借婴儿出生证明每天可请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5.5.2  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假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当天未使用的,不能累计至下次使用。
5.6  工伤假
5.6.1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可以请工伤假。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治愈后,依据医院出具的复岗意见返岗,工伤假期即终止。
5.6.2  员工请工伤假应有指定医院和安全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休假文件。
5.7  病假
5.7.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持正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或病假建议书,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其中病假时间7天以上的,应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5.7.2  医疗期
根据员工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5.7.2.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内: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5年以上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5.7.2.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20年以上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7.3  医疗期计算
5.7.3.1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7.3.2  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7.3.3  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7.3.4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7.3.5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7.3.6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8  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天(包含公休假日);若在合肥地区以外省市,可按实际需要另计路程假2天。
4.9  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由于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请事假。
5.10  调休
5.10.1  公司所属各部门室主任(含)以上人员因自身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公司安排值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和调休;
5.10.2  受聘管理、技术人员,辅助岗位员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时间累计计入调休,公司安排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5.10.3  部门在月初向总经理办公室递交上月考勤表时,应把上月加班和换休情况一并统计上报,总经理办公室有对加班、换休时间最终认定权;
5.10.4  员工加班后需要安排调休,应填写《员工调休审批单》,并在季度内休完,不累计到下季度使用。
5.11  请假程序
5.11.1  员工请假必须遵循“先批后休”的原则,并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主动做好工作交接,经批准方能离开岗位。若员工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在1个小时内向所在部门电话报告,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结补假手续。
5.11.2  员工请假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暂缓假期、缩短假期或不准假,但应向员工进行说明。
5.11.3  公司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请假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在总经理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5.11.4  组长及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组长批准(组长请假需由科长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由科长/室主任审批;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部长/厂长审批,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由副总审批,10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管理技术人员(含科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长/厂长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由副总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部长/厂长(含
副职)请假需总经理审批。
5.11.5  员工提前返岗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如员工在假期内遇交通、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返岗,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在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假手续。
5.11.6  员工工伤假、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返岗时应先经指定医院身体检查,出具复岗意见后方能上岗。
5.12  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参照《薪酬管理制度》。
5.13  罚则
5.13.1  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请、销、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5.13.2  员工采用虚假手段取得假期的,追回假期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并给予处罚或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13.3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假期管理规定,对假期信息记录不真实的,公司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5.13.4  员工利用假期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停发假期待遇,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5.13.5  员工对于假期管理中的问题可以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诉,公司将及时给予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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