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假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各种假期的、统一政策,依据《劳动法》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假、调遣假、婚假、丧假、病假、事假、产假、阶段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十种假期规定如下:
一、公假
(一)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记为公假。
(二)以下几种情况比照公假办理:
1、劳动模范、优秀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经领导批准的荣誉疗休养时间。
2、凡持学校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参加家长会的时间(需持学校、幼儿园开会的通知)。
3、员工无偿献血,持无偿献血证,可给予公假七至十四天(视本人献血后安康状况)。
4、女员工休产假时,其配偶可以给予护理假二至四天。
(三)公假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核给,超过规定局部按事假处理。
(四)公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因工伤记为公假的,各项待遇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xx年12月1日第140号令)执行。
二、调遣假
(一)员工异地调动,必须在起程前进行准备及赴调后安置的假为调遣假。
(二)调遣假的期限:
1、有家属随同迁往的,以不超过六天为限,调往边疆地区以不超过十天为限。
2、没有家属随同迁往的,以不超过两天为限。
3、本市内调动一般不给调遣假,郊区县调动可酌情给予一至二天的调遣假。
4、员工家属因故留居原地,日后接眷时,如果调动当时未请调遣假或未超过期限时,可以酌情补给,但前后合计时间仍以不超过规定天数为限。
5、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另按实际需要核给。
(三)、调遣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假期超过局部按事假处理。
三、婚假
(一)员工本人结婚,可核给婚假。
(二)婚假的期限为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但需与婚假一并使用。
婚前可享受婚检假1天(需持医院证明),超出1天的按事假处理。 法定假期
(三)未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必须前往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的行程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四)双方都在京,要求去外地结婚,不核给路程假。
(五)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
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再另给婚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局部本人自理。
(六)婚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扣除,不做假期计算。
(七)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书报费、洗理费及工资照发,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和餐补停发。假期超过局部按事假处理。
四、丧假
(一)员工办理亲属死亡丧事核给的假期。
(二)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依靠员工本人供养的养父、养母、弟、妹去世可核给丧假。
(三)丧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天。
(四)员工必须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的行程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五)丧假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予以扣除,不做假期计算。
(六)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书报费、洗理费及绩效工资照发,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和餐补停发。假期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办理。
五、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去医院看病、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超过一天(含一天)应经医院证明前方可休息。
(二)病假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六个月应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并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享受疾病救济费审批表”,一式二份,由单位部门审批,一份存底,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员工享受疾病救济费后,亦应定期(1---2月)到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病愈后医生证明复工时,试工两个月,确能正常工作时,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销假上班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备,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三)医疗期协议的签订
1、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员工,连续病假或期内累计病假满一个月时,应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2、医疗期为六个月的员工,连续病假或考核期内累计病假满三个月时,应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医疗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员工,连续病假或考核期内累计病假满六个月时,应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4、《医疗期协议书》一式两份,单位与员工各留存一份。
(四)病假假期计算方法
1、零星病假按月累计。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病假月累计满八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病假月累计按小时计算。
2、员工由全日休养改成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累计病假时间时,应将其全日休养的时间和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计算。
3、员工因病连续休假三个月以上病愈恢复工作时,必须由医生开具证明。病休连续四个月以上病愈恢复工作时,除取得医生证明外,并需观察试工两个月,试工期间因病连续或累计休假满十二天者,为照顾员工的身体安康应继续休养,前后病假应合并计算。
4、病假满一个月者如遇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连续休病假设包含公休日应连续计算。
(五)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病假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其病假工资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
本企业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
本企业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
本企业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
本企业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未参加工会者,只能领取上述规定额的半数。
2、病假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其病假期间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40%;
本企业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0%;
本企业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
未参加工会者,只能领取上述规定额的半数。
3、员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两个半天并做一天计算)在六个月以内时,应发给半日岗位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岗位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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