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类假期
各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外,所有假期须填写
《员工假期申请表》,完成审批程序后,交综合部备案)。
2.事假:公司不鼓励员工请事假,员工应尽量控制事假天数,休事假须提前申
请并获批准。(详见公司制度),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和奖金。。
3.医疗期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就诊的视为医疗期病假,就诊医院
为区级及以上的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享受医疗期病假同时具备医院出具的相关休明资料(含病历、休明、发票),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核实,可休医疗期范围内的医疗期病假,休假期间享受医疗期病假待遇。
法定假期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核对医疗期天数如下:
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
并获得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批准。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
件。
婚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4.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假5天。
非直系亲属(亲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死亡的,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丧假请假手续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及员工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丧假可通过电话请假或同事代为办理,并于请假结束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如需要到外地(重庆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办理丧事,路程假另给(按交通工具凭据产生的路程时间在销假时核实)。
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5.产前检查假
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例行产检的,视作出勤处理。
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第7月初至第8月末,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6.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指预产期前的休假)15天,产后假75天,多胎者每多增加1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产假休假含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
符合晚育条件者(24岁以后生育)另给假20个工作日。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给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增假15天。
在员工参加生育保险达到6个月后的次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月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和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条例支付;
员工产假期间不享受公司提供的绩效奖金和津贴(如节日津贴、高温津贴等),
其工资将停发,由生育保险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在员工转正6个月后方可享受此待遇。
7.陪产假
符合晚婚晚育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带薪陪产假,需提交出生证明。
8.授乳假
申请授乳假由保健站或医院证明,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假期至孩子满周岁为止。授乳期内可每工作日授乳二次,每次为30分钟,也可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一小时上班。
授乳假期视作出勤处理。
授乳假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9.计划生育假
享受此休假及相关待遇,必须为已婚女性且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员工提出休假申请,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医务专员核实后,经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经理批准。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产假42天;怀孕4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为15天;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员工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后的次月,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和执行。
在员工转正6个月后方可享受此待遇。
10.年休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员工入职信息中填具的原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为依据认定员工的连续工龄,以此计算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