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玲与霍玉银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20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凯原梁亦民尹宇飞
【审理法官】罗凯原梁亦民尹宇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志玲的老公是谁干什么的张志玲;霍玉银
【当事人】张志玲霍玉银
【当事人-个人】张志玲霍玉银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君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君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晓君李辉锰
【代理律所】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志玲
【被告】霍玉银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地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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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张志玲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事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首先,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是一种人格利益,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社会评价。霍玉银所称“1501你是不是同老公离了婚……”一句,单就该言论字句而言,属于对用户“aaala008”及1501业主的侮辱性言论。其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霍玉银发言后,张
志玲当即发起反击。就霍玉银的言论而言,其主旨并非散播张志玲已离婚等不利评价,而仅仅是用以侮辱张志玲;而张志玲亦以侮辱性语言对骂。故此,双方已经展开对话且均有不当发言,就对话中一方言论是否损害另一方的名誉权,不能仅以“谁先说出口”“谁的言论更污浊”等单一、孤立的标准来评判当事人的具体某语句是否构成侵权。虽然霍玉银先作出侮辱性发言,以张志玲已“离婚”等事实作出对其个人的人身攻击,但张志玲亦以粗言秽语反击。二者的目的并非是针对对方个体加以并广泛传播,而仅仅是以对骂的方式发泄情绪。最后,虽然张志玲因霍玉银在2020年2月26日发表的言论感到个人名誉被侵犯,但该主观感受仍属于个人名誉感受损的范围,个人对自身名誉的评价尚不属于社会评价,应以社会综合评价论定其名誉是否受损。本次对话发生在不特定体组成的内,就二者当天发生的对话而言,双方均能意识到在不特定体组成的内进行发言而未有任何克制,应视为双方均明知其发言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对对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此种场合发言时对自身可能带来的。综上所述,虽然霍玉银的言论引起了张志玲主观感觉名誉受损,但张志玲以在网络公众场合与霍玉银对骂的形式回击,同样也可能引起霍玉银个人名誉感受损,在张志玲予以粗言回击后,已经不能就霍玉银某一具体、具体语句判定其侵权与否。张志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自制力及应对语言暴力的能力,亦应清楚语言上的“以暴制
暴”行为同样不可取。邻里间应团结、友善,共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不可因追求一时报复的心理快感而作出不理智行为。诚然,霍玉银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但张志玲采取同样侮辱性的言论回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张志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志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6:28: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志玲、霍玉银属邻居关系。张志玲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霍玉银居住在其楼上1601房。 2020年2月23日凌晨,张志玲使用号为“aaala008”的在美林水岸E座业主中发布信息“1601一点了你还在跳,我们不用睡觉吗?”“1601,你在干什么?三更半夜的”等,要求1601不要在三更半夜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并与使用号为“感恩”的霍玉银产生争执,霍玉银在该中质问张志玲是否已离婚而发出上述意见。随后,张志玲在里用粗俗语言骂霍玉银,并称霍玉银与张志玲前夫有一腿。 2月26日至27日期间,号为“aaala008”,昵称为“感恩”
在内仍有争执,“感恩”发称张志玲“是你太过发神经”“你精神病去医院啦”“你这泼妇好好听听你以上讲的话”。张志玲发文称“我觉得我与儿子都过着非常健康的和谐生活,并不受婚姻状态影响,集体,希望你以后提高个人素质,注意用词,不要粗言污语,泼妇骂街,影响集体业主。我也向所有业主道歉,说了难听的说话,以后不会”。
【一审法院认为】一、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首先,霍玉银于2020年2月26日下午1:08在中发出的言论,所用语言确有不当,在霍玉银发出不当语言后,张志玲接连发出粗俗语言,与霍玉银对骂,张志玲自身也有过错。”1.法院认为霍玉银侵权语言为“不当语言”是对事实的定性错误,霍玉银的语言具有诽谤、侮辱人格、具有性侮辱、人身攻击的性质,而且也是因为霍玉银的侵权行为令张志玲非常恼怒而用粗俗语言与霍玉银对骂,张志玲的行为属于自卫。2.要求张志玲在遇到如此般的人格侮辱、性侮辱之时,能够非常理智地克制自己的情绪对待辱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张志玲起初只是在里问“咩问题?”“1601,我希望事不过三〜你晚晚三更半夜的吵,严重影响楼下〜希望你可以调整一下”,岂料霍玉银劈头大骂,就算张志玲有过错也是因为霍玉银在先的侵权行为所致,况且张志玲第二天在向霍玉银以及里业主真诚的做了道歉,而霍玉银不但没有正视自己的侵权行为,仍继续侵权行为使用言词诽谤、侮辱张志玲。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次,霍玉银陈述‘1501你是
不是同老公离了婚……’实际上是一句骂人的话,并未有陈述霍玉银离婚事实的意思,不足以构成对张志玲隐私权的侵害。”1.霍玉银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存在故意,有对张志玲进行诽谤、人格侮辱、性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了张志玲的名誉权、隐私权。霍玉银与张志玲虽然不认识,但霍玉银与张志玲前夫是同村人,互相认识,霍玉银的房东与张志玲的前夫也比较熟络,因此霍玉银是知悉张志玲的婚姻状况,霍玉银是故意利用张志玲婚姻隐私来侮辱和泄愤,并非法院所认定的“实际上是一句骂人的话……”2.涉案业主的成员66个人大部分互不认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特定人,霍玉银发表的言论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知晓面,造成社会公众对张志玲评价的降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霍玉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志玲的隐私权。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再者,张志玲未提供证据证明霍玉银的上述陈述造成了张志玲精神压力变大,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霍玉银在内的言论与张志玲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张志玲因霍玉银的上述陈述而导致了张志玲的社会评价降低。”1.张志玲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但法院已经确认了这些语言是霍玉银实施,业主内有66个人,以这个范围为基础而散播开来影响范围甚广,而法院判决仍认定张志玲未受到损害,不合法不合理。2.霍玉银的房东亦住在同一栋楼,案涉纠纷发生之后,该女房东每次在电梯间遇到张志玲就大声地指桑骂槐、含沙射影地
说一些难听的话来刺激张志玲。因霍玉银的侵权行为所致不仅对张志玲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而且张志玲也因此事在小区业主以及熟人朋友之中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导致了张志玲的社会评价降低。 四、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后,张志玲在该亦表示‘我觉得我与儿子都过得非常健康的和谐生活,并不受婚姻状态的影响’”。1.张志玲离婚多年,全凭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在社会打拼,并把儿子拉扯大,实属不容易,张志玲想表达的是案涉纠纷发生之前自己家庭生活的状态:“我虽然已离婚,和儿子一起两个人的生活过得很好。并非婚姻隐私权被侵犯之后,任你怎么说我都无所谓,都不会影响我的精神、情绪和生活”。张志玲想表达更深层次的意思是:“我的生活过得好好的,你为何要揭露公开我的婚姻隐私?扰乱我的生活安宁?” 五、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最后案涉聊天记录内容看,霍玉银认为张志玲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即在内称是霍玉银影响了张志玲休息,故在内发表言论批评张志玲无理,所用语言有不当,但难以看出霍玉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诋毁、诽谤张志玲的过错。”1.从案涉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霍玉银主观上故意诋毁、诽谤张志玲,客观行为侵犯了张志玲的名誉权、隐私权。2.退一步来讲,就算晚上的响声不是霍玉银家里制造的,霍玉银完全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对质,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就邻里之间应有的关系阐明态度,亦可通过物业管理人员等途径解决。清洗阳台弄湿了楼下的衣
服不但没有丝毫愧疚感,别人上门来提醒注意反而耿耿于怀借机报复出口伤人,从霍玉银发出的言论即可看出其主观恶性极大,丝毫没有本着解决问题的心态,而是用一种具有极大仇恨、针锋相对的主观恶性的态度来羞辱、诽谤张志玲,在张志玲做了道歉后,霍玉银仍继续用言词诽谤、侮辱侵害张志玲。3.霍玉银曾在一审庭审时表示愿意道歉,只是不接受赔偿,如果霍玉银的侵权行为不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将会助长霍玉银的心理,霍玉银以及案外人将会更加肆无忌惮的在公众场合不指名不道姓的辱骂、羞辱张志玲,不但影响了张志玲的工作、生活,还影响张志玲和孩子的身心健康,一审虽作出判决但案结事不了,无疑助长社会陋习,明显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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