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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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192082-08
姓名:***
案例来源:成都商报
检方指控,从200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向镇东、王军,通过购买木马程序,以及向互联网上的“流量商”购买已被破解密码的“魔兽世界”游戏玩家的账号,将账号内的游戏金币转移到自己的账号内。随后,他们再将盗取的金币以每个约0.0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获利。200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向镇东、王军共盗窃3500余万个金币,转卖获取赃款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向镇东、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中,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权,为被告人向镇东作无罪辩护。他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而本案“盗取”的“金币”并非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畴。
而且,“盗取金币”的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不宜将“金币”这种虚拟财产解释为其他财产,而应将此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虽然虚拟财产同现实财产之间存在现金的交易,但这种财产兑换几乎没有固定的比率,它很可能受游戏参与的人数、在虚拟环境中的交易价值、使用者的多少及其在游戏中发挥的作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确定固定的价值。
但检方认为,游戏金币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称,向镇东、王军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成都市中院一审对这起四川迄今为止最大的网络盗窃案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向镇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军获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分析:
自2004年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告破以来,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浙江、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如何确定其财产价值。2.此类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定罪量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盗卖QQ号码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我国首宗QQ盗号案,法院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拘役六个月。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及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网络病毒,一旦有正在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了该网页,该病毒就会记录下QQ用户的号码及密码。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从而成功窃取QQ号码。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持有这种主张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将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作与生活中的必须品。众多网民(上网的人)的行为必须有所规范,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循“网络道德原则”。下面引用北大出版《信息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中,有关“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道德原则”的论点,作为进一步思考的参考。
一些从事网络安全的专家的看法归纳为:
1. Internet不是一般的系统,是开放,人在其中,与社会系统紧密耦合的复杂巨系统;
2. Internet是一个时时处处有人参预的、自适应的、不断演化的,不断涌现出新的整体特性的过程;
3. Internet的安全管理,不是一般管理手段的叠加和集成,而是综合集成(metasynthesis)。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强调人的关键作用,是人网结合、人机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一)网络行为规范
魔兽世界安装程序
到目前为止,在Internet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很多规范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而且,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共相同的、普遍的东西出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
国外研究者认为,每个网民必须认识到:一个网民在接近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其行为最终是要负责任的。“Internet”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网络“社会”,就像你驾车要达到某个目的地一样必须通过不同的交通路段,你在网络上实际也是在通过不同的网络“地段”,因此,参与到网络系统中的用户不仅应该意识到“交通”或网络规则,也应认
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即最终要认识到网络网络行为无论如何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的。作为一个网络用户,你可以被允许接受其他网络或者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也要认识到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它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受控
制,甚至是被禁止的。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
因此,既然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因而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The Ten Commandments),也可以说就是计算机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是一个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从各种具体网络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原则,它对网民要求的具体内容是:
1.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2.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
3.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
4.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
5.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
6.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
7.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
8.不应盗用别人智力成果;
9.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
10.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再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omputing Machinery)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
2.避免伤害他人;
3.要诚实可靠;
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
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
6.尊重知识产权;
7.尊重他人的隐私;
8.保守秘密。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那些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即从反面界定了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the Network Ethics Statement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伪造电子函件信息。
上面所列的“规范”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应该”和“可以”做的行为,二是“不应该”和“不可以”做的行为。事实上,无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都与已经确立的基本“规范”相关,只有确立了基本规范,人们才能对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具体判断。
(一)当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引起的道德问题是网络伦理学产生的前提条件
网络技术革命正在以它独有的特点给人类创造一个全新的生活环境。在这个新环境中,人们原有的道德经验与价值观念受到挑战。网络技术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编程。硬件的设计和制造、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网络的设置和运作、个人的应用和创作等广泛领域。从国内外的实践看,主要的道德问题包括:
1.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问题
信息网络时代遇到一个重要的道德问题是如何尊重和保护信息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借用、移植、复制他人的程序和某些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偷窃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既很难发现,又很难判断,使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公开合理利用相互矛盾的难题。
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信息技术系统采集、检索、处理、重组、传播等信息处理,使某些人更容易获得他人机密及信息,个人隐私面临空前威胁。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网络时代,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2.网络安全与信息垄断问题
信息是一个重要资源,是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谁盗取了技术或战略机密,谁就会取得强大的竞争优势。因而,信息与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为道德关注的一个焦点。由于因特网自身安全性差的弱点,网络上时常会非法潜入一些“黑客”进行破坏。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有网上盗窃、、电脑病毒的制作和传播等等。信息网络技术的安全问题要求人们必须用道德和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同时,信息网络的交流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体之间出现信息垄断。目前,据有关统计,在互联网上,英语内容占据90%左右,其他语种只占10%左右,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地占据着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又给其带来高额垄断利润。网络安全与信息垄断涉及社会伦理问题,我们必须有所规范有所研究。
3.网络技术产品对消费和社会的责任伦理问题
如果说近现代工业文明带来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那么当代的网络文明也产生着无数的网络污染和网络欺诈。这里涉及参与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技术的设计、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责任。如暴力游戏、站的设计制作,劣质软件的出售,虚假信息的提供等等,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约。
以上网络引发的道德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直接促进了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广泛开展。
1.网络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加剧了道德冲突。网络是另一空间,是一个没有地域、距离的行动场所。网络信息技术的导入,使得信息传播超出了原有地域。对自身而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国界,但信息的内容及其影响有国界,最明显的黄毒泛滥已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