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该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5年8⽉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26⽇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第⼀章总则
第⼀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的违反治安管理⾏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本法。
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的违反治安管理⾏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作。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条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对他⼈造成损害的,⾏为⼈或者其监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章处罚的种类和适⽤
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
(⼆);
(三)⾏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注射的⽤具以及直接⽤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本⼈所有的⼯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没有被侵害⼈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管教。
第⼗三条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四条盲⼈或者⼜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在醉酒状态中,对本⼈有危险或者对他⼈的⼈⾝、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酒醒。
第⼗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政拘留处罚合并执⾏的,最长不超过⼆⼗⽇。
第⼗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为⼈在违反治安管理⾏为中所起的作⽤,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为处罚。
第⼗⼋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政法规对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谅解的;
(三)出于他⼈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的违法⾏为的;
(五)有⽴功表现的。
第⼆⼗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控告⼈、举报⼈、证⼈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条违反治安管理⾏为⼈有下列情形之⼀,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政拘留处罚的,不执⾏⾏政拘留处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不满⼀周岁婴⼉的。
第⼆⼗⼆条违反治安管理⾏为在六个⽉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为发⽣之⽇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和处罚
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的⾏为和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具上的秩序的;
(四)⾮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扰乱⽂化、体育等⼤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强⾏进⼊场内的;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作⼈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的;
(六)扰乱⼤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为。
因扰乱体育⽐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个⽉内不得进⼊体育场馆观看同类⽐赛;违反规定进⼊体育场馆的,强⾏带离现场。
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实施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结伙⽃殴的;
(⼆)追逐、拦截他⼈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为。
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从事、会道门活动或者利⽤、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体健康的;
(⼆)冒⽤宗教、⽓功名义进⾏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体健康活动的。
第⼆⼗⼋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扰⽆线电业务正常进⾏的,或者对正常运⾏的⽆线电台(站)产⽣有害⼲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第⼆⼗九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的。
第⼆节妨害公共安全的⾏为和处罚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第三⼗⼀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第三⼗⼆条⾮法携带⽀、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
⾮法携带⽀、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第三⼗三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盗窃、损毁油⽓管道设施、电⼒电信设施、⼴播电视设施、⽔利防汛⼯程设施或者⽔⽂监测、测量、⽓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法进⾏影响国(边)界线⾛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四条盗窃、损坏、擅⾃移动使⽤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进⼊航空器驾驶舱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在使⽤中的航空器上使⽤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具,不听劝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第三⼗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盗窃、损毁或者擅⾃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采⽯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六条擅⾃进⼊铁路防护⽹或者⽕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
第三⼗七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未经批准,安装、使⽤电⽹的,或者安装、使⽤电⽹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在车辆、⾏⼈通⾏的地⽅施⼯,对沟井坎⽳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条举办⽂化、体育等⼤型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活动,⽴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第三⼗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以下拘留。
第三节侵犯⼈⾝权利、财产权利的⾏为和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六周岁的⼈或者残疾⼈进⾏恐怖、残忍表演的;
(⼆)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强迫他⼈劳动的;
(三)⾮法限制他⼈⼈⾝⾃由、⾮法侵⼊他⼈住宅或者⾮法搜查他⼈⾝体的。
第四⼗⼀条胁迫、诱骗或者利⽤他⼈乞讨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反复纠缠、强⾏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的⽅式乞讨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第四⼗三条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结伙殴打、伤害他⼈的;
(⼆)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第四⼗四条猥亵他⼈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体,情节恶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猥亵智⼒残疾⼈、精神病⼈、不满⼗四周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第四⼗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要求处理的;
治安拘留(⼆)遗弃没有独⽴⽣活能⼒的被扶养⼈的。
第四⼗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接受服务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
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第四⼗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第四⼗⼋条冒领、隐匿、毁弃、私⾃开拆或者⾮法检查他⼈邮件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第四⼗九条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为和处罚
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三)阻碍执⾏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的;
(四)强⾏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