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同太、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
【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同太;封丘县公安局;孙俊天
【当事人】曹同太封丘县公安局孙俊天
【当事人-个人】曹同太孙俊天
【当事人-公司】封丘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明乐
【代理律所】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同太;孙俊天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同太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封丘县公安局对曹同太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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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同太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封丘县公安局对曹同太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法条中所称“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因日常生活
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了上述法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曹同太因退费问题,酒后在电话中辱骂孙俊天,并进行约架,随后与同行人员前往孙俊天任教地点尹岗镇实新学校,其发泄情绪和肆意挑衅的动机明确,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接警后,履行法定调查程序,依据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考虑到曹同太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得当。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曹同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曹同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同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7:18:11
曹同太、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7行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同太。
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张永胜,局长。
出庭负责人朱凤娟,封丘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封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清壮,封丘县公安局尹岗派出所所长。
原审第三人孙俊天。
上诉人曹同太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孙俊天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曹同太的原审诉讼请求:1.撤销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治)行罚决字[20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一审诉讼费用由封丘县公安局承担。
原审查明,2020年1月11日13时许,曹同太酒后因孩子退费一事与尹岗实新学校老师孙俊天在电话内发生口角谩骂,曹同太在电话内向孙俊天约架单挑,因在学校没有到孙俊天未发生打架,曹同太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封丘县公安局以曹同太寻衅滋事为由,于2020年1月11日作出的封公(治)行罚决字[20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曹同太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六日。曹同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封丘县公安局对本辖区发生的治安案件有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中,封丘县公安局认定曹同太寻衅滋事的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封丘县公安局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按照受案、调查、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进行了办理,程
序合法。封丘县公安局依据曹同太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在处罚幅度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量罚适当。因此,曹同太要求撤销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治)行罚决字[20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曹同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同太负担。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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