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
注意事项及示范案卷
一、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注意事项
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三、《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范例: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例
五、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范例
六、告知笔录-范例
七、治安调解(张X殴打他人案)示范卷
八、治安管理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徐X盗窃、李XX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案)示范卷
一、办理公安行政案件注意事项:
1、受案编号规范写法:兰森公(X)行受字[2012]第01号
2、受案意见应填写“经初查,XXX涉嫌XX,建议受理”;
3、只能填,不能填治安;拘留填行政拘留治安拘留,不能填治安拘留;
4、供述及供认不讳应表述为“陈述”;
5、案由只能是公安部规定的名称:如盗窃不能写成盗窃公私财物,应为“XXX被盗窃案”或“XXX 盗窃案”;
6、对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中的告知事项有:办案民警的身份告知、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传唤告知、鉴定结论告知和家属通知等内容要逐项记录在卷;
7、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告知笔录中达不到听证标准的只填写告知内容“1”栏,告知笔录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告知人应为两人签字;告知内容应写为“(例)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三)项之规定,拟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给予2000元以上以及吊销许可证的,在告知内容“2”栏里不需要写明行政拘留具体几日和并处(单处)的具体数额,仍然按照条文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采取模糊告知。
8、对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的8小时内,询问笔录中第一次询问笔录填写口头传唤时间及权利义务告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不再重复,只记录遗漏的内容和需要着重强调的内容;
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规范的写法为“二0一一 年 月 日”不能写成2010年 月 日,盖章应盖到落款日期上;
10、扣押物品中发还接收人由本人签字,不能由民警书写;
11、扣押清单中物品数量用大写;
12、在行政处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在呈批时写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条款、依据一并呈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履行方式中体现,具体写明条款,依据和不执行行政拘留;
13、履行方式的写法:“限你于 年 月 日到银行缴纳”或“当场收缴”或“不予处罚”等;
14、行政拘留执行后,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一般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通知家属的方式(如打电话、发短信)、时间等内容并盖章;
15、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戒毒决定书上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兰州市公安局;由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为“兰州市森林公安局”;
16、当场送达:违法行为人在决定书上当场签字的,即为送达,不再开具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当场送达的,需用送达回执,代收代签要注明原因,且注明由谁代签,由谁捺印。
17、治安调解案件中,要有违法嫌疑人、受害人的书面申请,要求调解或在询问笔录中反映要求调解的记录;
18、所有的案件材料是复印件的都要写明“此件复制于XX卷,复制人XXX”、复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19、当场处罚案卷由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物品的应有收缴物品清单、当场的应有收据成一卷;当年办理的当场处罚可以按每50页装订成一册,打一个总目录;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还应注意:(1)被处罚人身份证号此栏为增加项(处罚决定书上没印),由办案民警用钢笔填写在决定书上;(2)被处罚人或者单位意见此栏也为增加项(处罚决定书上没印),由被处罚人或者单位在决定书上亲笔书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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