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治安行政处置权:命令、取缔、许可 2.治安行政处罚权:警告、、治安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等。 3.治安监督检查权 4.治安行政强制权: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四种。
    (二)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p95治安拘留
    1、侦查权
    2、刑事强制权:有权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对罪犯实行拘留;有权对罪犯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等。
    3、预审权
    4、刑罚惩罚权:监外执行权,缓刑执行权,假释执行权,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权,没收财产执行权,死刑执行权。
    (三)武装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依法拥有采用武器实行管理、把守、维护、军服和炮弹的权力。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重点)p96-97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p96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应急确定权 在应急排险中拆毁建筑物、堵住矿井或烧毁其他设施。
    3.封闭权 除特许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出入封闭地区。
    4.管制权
    (1)交通管制权
    (2)现场管制权
    5.戒严执行权 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