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一)概念与特征:
治安拘留  殴打他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殴打他人行为与结伙斗殴行为有明显区别,前者针对特定人进行伤害,侵害了特定人的健康权利;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公然向社会挑战,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至(三)项进行处罚。
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诽谤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5)
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现场提取物:包括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笔迹鉴定。
  7:录音制品。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