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的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地针对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 73种增加到238种。
一、新法共有6章、119条,相比原条例而言,除了条文的大幅增加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对于条例有如下进步。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了处罚种类,调整了处罚幅度。
原条例仅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些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以及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发送非法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对象。
同时,新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现象较严重的问题,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另外,新法也相对提高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法的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的规定,并且还进一步注意同刑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由此可见,新法不但本身的规定更加严密,而且同其他法律的衔接也更为紧密。
第二,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法律第5条除了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贯彻了上述原则。比如,新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理由、进行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做了限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实施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其羁押期间可折抵行政拘留期间,而且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考虑到某些特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对于实
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特别是当事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得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与关怀。
此外,法律还注重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比如,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力。
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乃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但与此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为此,新法既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又强化了对执法机关权限的制约和监督。
首先,在处罚幅度方面,新法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处罚跨度大的问题,将处罚幅度进一步细化,相对缩小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对行政拘留的期限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分为1-5天、5-10天、10-15天的规定。
其次,在处罚程序方面,新法相对于《条例》而言,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便于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例如,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询问当事人制度;在检查方面,法律特别明确,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严格执行出示证据的制度。另外,在证据方面,法律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且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不仅如此,为了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无疑对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新法还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一章。在该章中,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且禁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为了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其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再次、申诉渠道增加 拘留时间规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复议后诉讼的规定,被处罚人是提请行政诉讼还是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新法与市民百姓紧密相关的一些条款
处罚范围变宽 ,“小事”也有法可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 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以下行为有可能违法并受到行政处罚
【发送淫秽信息骚扰可拘留】
按照《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除此之外,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在以上处罚范围之列。
【强行乞讨可拘留5天】
《处罚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对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它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
治安拘留 【“裸奔”最长拘留半个月】
对于“裸奔”,《处罚法》第44条规定:对于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要拘留】
对于、嫖娼行为,《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
【宠物扰人最高罚1000】
对于频频发生的宠物伤人事件,《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噪音污染 警察随时可能上门】
像噪音扰民这样的“小事”,《处罚法》第75条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例如,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区域和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广播的;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音的,都属违法。也就是说,在家唱卡拉OK时,声音也不能过大,影响了邻居的生活,警察就可能上门来。
【黑客传播病毒可拘10天】
针对网络的普及和传播,《处罚法》也有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9条对电脑“黑客”网上传播病毒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飞机上用手机可拘留5天】
飞机在飞行途中,乘客打手机将受到严厉处罚。《处罚法》第34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足球流氓”现场可被“拿下”】
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等措施。如“足球流氓”扰乱比赛秩序,警方可以当场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以下就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与大家谈谈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
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主要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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